西方侦探小说多顺叙式、倒叙式结合使用,倒叙式较为常见。“大多数的侦探小说都是以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展开的。”[3]但是不管什么样的侦探小说都会把案件的真相放在最后说出来,这就决定了侦探小说在叙述上一定会有穿插而不可能是顺叙。这种叙述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很好的设置悬念吸引读者的注意。“亚瑟•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就时序而言,在宏观结构方面,《福尔摩斯探案集》采用顺叙、倒叙与插叙结合的手法。”[4]从整个案件的叙述上讲采用的是顺叙式,即案件的发现——侦查——破案。但是在整个真相揭晓之前,对案件线索的整理,凶手的作案动机,案件的背景等无疑要用到倒叙和插叙。例如在《血字的研究》这一故事中作者就用倒叙的方式介绍了案件发生的背景,也就是凶手杰斐逊•侯波为什么会杀害锥伯和他的秘书斯坦杰逊的原因。这样的叙述使整个故事悬念百出跌宕起伏而又在情理之中,自然更能吸引读者的注意。
(二)叙述视点不同
“小说的叙事视点主要讨论‘谁在说’和‘谁在看’两个方面。”[5]其中叙述者在叙事作品中承担“说故事”的任务,并构成叙述视点讨论的中心问题。“叙述视点关注‘说’的问题,即叙述人讲述故事的角度和方式。依据叙述者的能力,小说的叙事视点一般分为全知叙事视点和限知叙事视点。”[5]所谓全知叙事视点,指叙述者使用第三人称来叙写小说情节,叙述者对作品中出现的一切事物无一不知无一不晓。包括每个人物的心理活动甚至还可以对作品中的人和物进行评论。全知叙述视点还可以依据叙述者态度的不同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评论式叙述视点,另一种是客观式叙述视点。限知叙述视点指叙述者能力受限常使用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也就是说叙述者不可能对故事中所发生的一切都了如指掌,只能从自己的角度来告诉受众一些信息。使用第一人称的限知叙述视点的叙述者在作品中以小说中某一人物或主角的身份以“我”自称来叙述自己的经历和所见所闻以及自己的心理活动。使用第三人称的限知叙述视点叙述者常以小说中某个人物的视点来叙述故事。
中国传统公案小说基本上采用全知全能的叙述视点。中国公案小说采取这种全知视点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作者写作是追求叙事的完整性。这种叙述视点不仅能介绍出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而且不会遗漏细节让读者没有疑惑点。二是因为说唱文学影响了公案小说的创作。说唱文学中说书人一直是作为全知全能的讲述者来讲故事,这种文学形式养成了古人写小说时要求叙事完整的习惯。《狄公案》所叙述的多个故事都是作者充当全知全能的看客,既记叙小说主角狄仁杰的破案断案情况及心理活动又记叙其他人像他的随从和涉案人员的活动。这种叙述多属客观的叙述很少发表作者自己的评论。《狄公案》中前三十回写的三个案件“贩丝案”、“杀夫案”、“毒蛇案”涉及到鬼神因素,这无疑也是全知视点才能做到的。西方侦探小说绝大部分都采用限知叙述视点或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
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主要采用的是第一人称限知叙述视点,整部小说中虽以福尔摩斯为主角,但却是通过华生的口来叙述。小说的故事情节都是华生以第一人称的口吻讲出来的。通过华生,我们可以了解福尔摩斯这个人物的个性以及他是怎样破案的。这种第一人称限知视点给读者呈现的感觉是真实可信。柯南道尔选择福尔摩斯的助手兼朋友来做小说的叙述者使得读者们对福尔摩斯更加信服,以至于有的读者认为真的存在福尔摩斯这个人。同时这种叙述视点也增加了神秘感,没有全知的信息,作者更容易设疑,引导我们随着华生的疑惑而疑惑,情节更加具有趣性。从以上的理论来分析中国公案小说和西方侦探小说的叙述视点,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公案小说一般以全知叙述视点为主,西方侦探小说一般以限知叙述视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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