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商会在理案中体现的官商关系研究关于商会史研究中的官商关系的考察,不少论文均有涉及,学者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等角度去研究商会由于政府之间的关系。商会理案的职能反映着官商之间的关系变化。马敏 通过对苏州总商会受理的纠纷研究指出,“商会的裁判是被严格置于官方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官方衙署享有最终裁决权”,商会理案处于国家权力的监督之下,仅是官方垄断司法体系的一种补充形式,官商之间因为裁判权问题引发的矛盾从未间断。宋美云 论及国民党统治时期天津商会的选举与改组中,认为商会选举是在国民政府的监控下进行的,商会沦为政府的附庸,完全屈从于政府。王仲 对苏州的一件劳资纠纷中国民党排斥商会而让商民协会进行调解商事纠纷一案进行个案分析,指出国民党政权建立后对于民间社团权力的控制削弱,商会从民间商会的中心走向边缘。郑成林、张世慧 指出尽管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商会商事裁判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但是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还是要依赖商会,商会在司法审判中扮演者重要角色。李姣 考察了整个近代商会立法,指出在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是多元化的,不能简单地将两者关系概括化。从清末民初到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再到战后,商会自主性不断下降,政府对商会的控制不断加强,商会所享有的商事裁判权逐渐丧失。而朱英 则从商会选举层面考察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以1934年天津商会与所属同业公会之间爆发的纠纷的特殊个案为研究对象,指出在这一时期商会选举在官方的监督下由商人独立自主进行的,官方在商会选举方面只对商会起监督作用,但是并未直接干预商会的运行。
第四,商会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在法制化过程中的作用。商会以其调解纠纷这一职能,拥有商事裁判权,成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但是商会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在近代法制化建设中又发挥了什么作用,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付海晏 以苏州商事公断处为个案进行研究,考察苏州商事公断处的理案过程,认为商事公断处是官方司法组织的司法辅助助手。刘承涛 在苏州、上海、天津等商会档案的基础上对商会理案过程的考察,对商会的司法地位作了高度的肯定。他认为清末民初的商会符合相关法律原则,近代商会的仲裁机构可以视为“商人法庭”,并解释商会的裁决具有国家法庭效力的深层原因。此外,王兰、蔡晓荣、汪振江、王茹、尹萍、王红梅、张启耀、 黄红莲、崔明霞等人对商会纠纷以及商会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立足于商会解决纠纷的过程,对商会立法、商会自治、司法行为进行考量,着眼于商会与中国近代的法制化法发展。 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可以看出,现在已有的商会史研究多以商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商会处理纠纷机构的研究,分析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商会在近代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在这种视角下,商会处理的纠纷仅仅只是作为研究商会的一个佐证,鲜有以商会纠纷作为直接的考察对象,通过对大量商会史料整理,并将商事纠纷进行归类梳理,把纠纷案件完整展示出来的研究。
此外,已有研究成果在地域层面集中于苏州、天津、上海等地,鲜见对浙江地区的探讨;在研究对象层面集中于总商会、商界联合会等特定区域内的主要商业组织,鲜有对县级基层商会的探讨。事实上,这不利于对商会纠纷问题的整体考察。不过近年来商会的研究体系渐趋完整,在研究地域上,商会史研究已经有所突破,成都、北京、杭州、山东、直隶、无锡、沙市、汉口、广西、江西等地商会等都受到了一定的关注,海外华商会、中小城市也进入了学者视野。这也为商会纠纷的研究提供了机会,商会纠纷也可以在地域上作出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