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会发展状况概述
北洋军阀时期,民间资本逐步谋求摆脱政府的控制,取得一种相对独立的、自由的,甚至可以和政府分庭抗礼的地位。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将商会等团体纳入既定的政治轨道,采取扶植商民协会以及直接改组和整顿商会的措施来加强对商会的控制。颁布《商民协会组织条例》,设立商民协会为官方机构,作为与民间商会相对立的商人社团,商民协会有国民党政治势力作为后盾,而商会作为民间商人社团在商界影响力较大。但是对商民协会的实际运作过程进行研究,发现商民协会的职责与商会存在诸多矛盾与纠葛,国民党政府大力推行商民运动,以期利用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取代原有旧商会。1927年与1929年两次大规模的商会存废之争将商会与商民协会的矛盾暴露无遗。
国民党党部与各地商民协会极力要求取消商会(其中上海尤烈)。1928年,国民党中央确立了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原则,但是商民协会与党部对此不满,主张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商会存废之争愈演愈烈。面对持续不断的取消商会的浪潮,上海总商会“闭门”进行反击,造成了工商业界巨大的混乱。商会存废之争导致双方矛盾越演越烈,冲突不断。国民党意识到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必须由政府出面,让商人组成统一的商人团体,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上海为先导,国民党中央成立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要求上海现有各商会以及商民协会均一律停止活动,听候整理。 同时1929年8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要求各地原有商会组织即日起, 6个月内完成商会改组工作。1930年2月7日,国民党中央撤销《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各地商民协会限期结束,这场商民协会与商会的斗争,以商民协会退出历史舞台告终。但是商会虽得以保留,也不能不面对改组的命运。文献综述
第三节 商会改组
1929年新《商会法》的颁布标志着商会取得了法律与政治上的合法性,毋庸置疑,这是商会斗争取得的一大胜利但是商会不能不面临改组。商会将按照国民党的组织原则记性改组,受到政府的主管,原有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大体上,商会的全面改组工作在1930年全面展开,到1933年前后大致改组完毕,同业公会会员亦有明显增加。 商会的改组进程各地不一。有的商会较为顺利,如汉口商会等;有的则由于种种原因经历一番波折,如天津、苏州、成都商会等。
浙江商会改组情况较为顺利,自国民党中央颁行新《商会法》后,浙江省开始商会改组事宜。1930年,由省党部拟定《商人组织统一办法》,作为改组商会的过渡办法,省内设浙江省以及各县市商人组织统一委员会,并对原有商会进行整理后,依法成立各县市镇商会暨浙江全省商会联合会。
按照新《商会法》的相关规定,商会改变了原来的成员类别。由以个人自由加入商会成为商会成员,改为以商店或同业公会为单位,加入商会成为会员。截至1933年底,浙江省已先后组织成立合法商会五十多家。此后,中央拟修改商会法令,在新法未修订颁布之前,各省市商会改组暂缓。如此暂缓数年,轰轰烈烈的商会改组开始荒废。到1935年,商会改组工作再次开展,浙江全省商会联合会按照建设厅指示,督促各县市区镇改组工作。1937年,浙江省各市县区镇合法、健全的商会均已组织完成,数量达到一百余所。但是这一时期浙江省仅注意对商会的消极整理、改组、督促立案的工作,而积极的发展工作过少,商会的职权并未得到较好的发展,因此在商会改组的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消极影响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