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这种现象,王安石于熙宁五年( 1072 年) 三月推行市易法。规定:在京都设都市易司,边境和各大城市设市易务,并备有市易本钱,由政府指派一提举官,再选民间商人担任监官、勾当公事官,召募诸行铺户和牙人担任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外来商人,如有无法脱手的货物可到市易务卖给当地政府,由行人、牙人和客商一块商讨价格,据行人的需求,市易务出钱收买,客商也可以折合官府的各种物品;若非行人所需的货物,但能蓄存变卖,并由市易务收买,按市场价售出;商贩也可将地产或金银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务申请贷款,年付百分之二十的利息,过期不偿还者,加收罚款。
但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如市易法规定当地政府收购市场上滞销物品然后转卖获利。原本就卖不出去的货品,却又通过官府转卖进一步增加了货物成本,之后又怎么能够卖出?但变法新设的机构要靠此赚钱文持运转,官府自己又不能亏本,惟一的方法就是依靠官府的强制力量。所以市易法发展到后来,加上法不得人,其在推行中便成了强买强卖和变相专卖,靠剥削商人和老百姓赚钱。如史料载当时“凡商旅所有,必卖与市易,或非市肆所无,必买于市易”。[1]食盐专卖后,“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于是民间骚怨”。 [2]众所周知,垄断下的市场必然导致物资垄断,物价上涨,市易法后来的情形更佐证了这一点,以酒为例,熙宁四年(1071),开封每年卖 180万斤,每斤价格200文。由于市易法的实行,酒价一再提升,至元丰二年(1079),价格升为每斤250文,而消费量亦降为120万斤。[3]这就是为什么变法后物价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市易法规定民众可以向官府贷款。官府放贷,理由是抑制大商人和高利贷,因为私家高利贷每年有高达一倍的利息,但是这完全忽略了实际的运行。北宋放高利贷利息一般是一倍,甚至更高,而根据市易法规定政府将利率调低到百分之二十,这必然大大刺激百姓借贷的渴求,但政府钱财有限,所以供需情况出现了巨大的缺口,因此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借贷成功,借到贷款的人要向官府支付租金,这样实际利率还是会攀升到原来的水平。从这个角度考虑,市易法放贷的最大赢家是主管的官吏,他们通过放贷收受贿赂、中饱私囊,而由于经济力量单薄,普通民众根本从官府借不到低利息贷款,所以最大的输家无疑是国家,投入巨大的财政支出,却从中获利甚少。
同时,市易法的资本收益也不好。在当时北宋官员中,苏辙就曾大声疾呼:“市易本钱,前后诸处拨到共计一千二百二十优尔万余贯。中间拨还内藏库等处共计五百三十万余贯;朝廷支使过,共计三百八十四万余贯;即今诸场务见在,共计三百五十三万余贯。”“见今欠人共计二万七千一百五十五户,共欠钱二百三十七万贯。其间大姓三十五,酒户二十七,共欠钱一百五十四万余贯。小姓二万七千九十三户,共欠钱八十三万余贯”。[4]变法施行期间,发放钱财数额如此之大,而利息年均仅有大概千分之三的收益,政府的资本收益实在低得惊人。
作为王安石发展商业的一项长期政策,市易法却在最后走向了商业垄断和强买强卖,这种国家的自为兼并使大小商人都被通吃,而且无人敢对抗,它严重打击了商业,推升了物价,搞得民间萧条,市场萎缩。同时,官营垄断的低效率和低收益也并没有给国家增加多少财政收入,相反却刺激了官吏对商人的变相搜刮,助长了贪腐现象。这一切恐怕是王安石在变法伊始所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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