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粮长劣化的制度衰败文献综述
明初确立苏松重赋后,巨额的税粮征收便开始困扰明太祖,贪官污吏杀之不绝。为了避免官府鱼肉百姓,在洪武四年,明太祖“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专督其乡赋税”[18]352。粮长在地方上专门负责征收与押解税粮,苏松地方官只能监督粮长征收,没有直接征税的权力。
为了保障粮长制度的运行,明太祖规定不许官吏“下乡扰民”[19]277,另一方面,还禁止地方官催促粮长征收税赋。地方官只负有与户部核准数字的责任,无法绕过中央直接从地方汲取税收。地方官府便缺乏用于调配的资源,只能向中央申请蠲免等优惠来赈济灾荒,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
粮长制度给与粮长极大的自主权,弊端也逐渐暴露。在洪武年间,就有苏州粮长郑阿乃科扰粮户,巧立名目,坑害粮户变卖家产,正米止该一万石,却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19]254。洪武之后,粮长制度更加腐化。洪熙元年,据受命巡视江南的周干、胡概、叶春等人上疏,“苏、松、湖、杭等府无籍之徒,营充粮长,私造大样斗解而倍量之。又立‘样米’,以肥私己,约收民五倍,却以平斗正数运赴京仓输纳,缘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着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20]1425。苏松粮长本应由本地乡绅充任,以求庇护乡里。但地方官与流民合谋,以苛捐杂税增加粮户税收负担,又盗取漕粮正税,造成逋赋亏空。
为了征收超额税赋,排除官僚阶层对于苏松赋税的干扰,明太祖给予地方粮长以极大的特权,为苏松地区的税赋设置了专门的输送管道。苏松官府对地方只有施政之权,而无征税之权。在皇权不下乡的体制下,地方上实现了高度的乡绅自治。但都城北迁之后,皇帝与粮长的定期交流机制断绝,苏松地区的粮长便迅速劣化。资金来源匮乏的地方官被迫通过粮长摊派来汲取行政经费,挑选无籍流民充当粮长,肆意摊派漕耗,侵占白粮赋税。故而周忱赋役改革就要打断地方官府与劣化粮长之间的共生关系。清理不法粮长的同时,还必须为地方官府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宣宗减赋的中央让利
苏松逋赋在永乐朝就不断出现,明成祖使用临时性的蠲免措施,免除逋赋。其在位二十余年,针对苏松地区的水灾,就十一次蠲免苏松税赋,缓解了苏松地区的税赋压力,但经常性的灾蠲也降低了苏松官府的征税动力。苏松地区默认蠲免逋赋为一种变相的税额降低。
明宣宗继位后,逋赋有增无减。由于蠲免无法降低逋赋积欠,明宣宗只能宣布减低苏松重赋税额。宣德五年,明宣宗下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9]1898,官田重赋一次性减除四分之一。宣德五年的减赋诏颁布时,并未特别指明具体减免的官田种类,户部便用维护祖制为借口,拒绝降低苏松地区的古额官田税额。直至宣德七年,明宣宗下诏,申明不限官田种类一体减赋,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才得以减除苏州府七十二万多石官田税赋。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明宣宗主动减赋为周忱整理苏松税赋提供了调控空间,地方官府可以利用减赋后腾出的农业剩余进行资源再分配。在原有的苏松重赋与高额漕耗的前提下,任何赋役改革都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降低重额税赋是周忱进行赋役改革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