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审判公开制度不健全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庭审旁听制度。可是在实施中也出现诸如公开审判向社会公开的力度不够,庭审旁听制度因为立法的问题存在缺陷。
    公开审判向公众公开的力度不够。这主要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原因。客观上一些地方法院因为场地简陋和狭小,没有能力让更多的公民和媒体参与旁听。主观上的因素是有些法院对于本应公开的但是采取不公开的审判,这可能是法院本身的考虑,也有是政干涉,这就造成公众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产生了怀疑,对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也有打击;而作为媒体因为不能得到过多的消息,所以在报道时不能真正的了解案件,所以他们会发表一些与案情有出入的报道,从而影响了公众对案情的了解。
    庭审旁听制度因为立法的问题存在缺陷。我国法律对于庭审旁听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概念比较模糊,由于法律效力不高,使旁听权利掌握在法院手中,在具体实施中不能真正保证公民可以无限制的参与案件的旁听。
四、网络环境中媒介审判的规避办法
(一)媒体遵循客观报道规律
    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加强自律意识,要树立社会责任感,并且恪守职业道德,对案件的报道要遵循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绝对自由的进行案件报道。
    第一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该有调查之风,不能盲目跟随,要有自己的判断。采访是新闻报道的核心,不通过采访就不能得到正确的事实。“李希光教授认为中国新闻文风的癌症:没有直接引语,缺乏直接引语背后的原因是懒于实地采访,甚至不去采访,道听途说。” 如“药家鑫案”中,媒体在初期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了解,盲目相信网上的关于药家鑫“富二代”的认定,实际上是错误的,媒体这种行为不尊重真相,更使民众不能正确了解案件的真相。
    第二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应报道双方的主张,不能对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单方面报道或者单方面批评。如在“邓玉娇案”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和受害人邓贵大,他们都是普通的公民,在法院判决之前他们都是无罪的。但是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对邓贵大进行有罪推定,假定邓贵大有罪,并且发布报道渲染邓贵大有罪,邓玉娇纯属自卫,以此来形成一个邓贵大有罪的舆论氛围,媒体的这种作为违反了报道的客观规律。
(二)提高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
    司法审判有其独立性、中立性和严格的程序化。法院的判决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判决,如果媒体从业者不是很了解法律,那就会对法院的判决有疑虑,从而错误引导受众。
    在“邓玉娇案”中,法院最终的判决是邓玉娇免除惩罚,但是作为受害者的邓贵大,这样的判决有违偏颇。根据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防卫者面对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时,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才不负刑事责任。警方在调查时只说对其有“推”行为,而这种行为并不能对邓玉娇造成生命威胁。如果不构成防卫过当,为什么又要判故意伤害罪呢?一个简单的案件牵扯到了许多的法律问题,即使是专业人士在判断案件时也伤脑筋,那作为报道刑事案件的媒体人更应该了解审判规矩,熟读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对案件作出合理的报道。
(三)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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