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沟”提出以后,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极大关注,部分学者或专家对知识或信息获取产生差距的机理进一步深入研究,相继又提出“信息沟”假设、“上限效果”理论假设、“数字鸿沟”假设等,还有学者对这些“沟”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传播效果沟”等传播学概念。

在蒂奇诺的“知沟”假说的基础上,美国学者卡茨曼继而提出“信息沟”理论假说。卡茨曼认为,新传播技术将有力推动整个社会的信息流通量以及信息接触量的增大,而新技术所带动的利益并非为所有社会成员均等地享有,既有的富裕阶层凭借先期占有的媒介资源而比其他人更具有信息优势,继而导致已有“知识沟”进一步拉大。有学者认为,“数字鸿沟”更多地体现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数字媒体接触和使用状况的四种差异:一是通信基础设施、信息接收软硬件设备条件上的差异,经济地位优越者在信息获取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二是使用互联网处理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差异,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他们对信息知识和信息处理技能的掌握程度相应越高。三是互联网内容特点、信息服务对象、话语体系取向等更适合于那些社会地位较高人群使用和受益。四是上网的意愿、动机、目的和信息寻求模式存在差异,经济、社会地位优越者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互联网新媒体。

无论是蒂奇诺的“知识沟”,还是卡茨曼的“信息沟”,他们都在强调在既有的经济、社会、教育背景差异较大的基础上,信息传播加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信息差距,富有阶层将会因为信息获取变得更加富裕,而贫困阶层将会在获取一定信息的基础上变得更加贫穷。他们都承认信息传播能够增加人们的知识,提升人们的认知,但与此同时却产生了富有阶层和贫困阶层之间知识水平和财富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一般认为,在全球化和数字化协调推进的当下,在不同的国家、地区、行业、人群之间,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的不同现状以及应用主体创新力的差距,而导致了知识沟或信息沟等信息不均衡现象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信息沟似乎是一种必然的“积累沟”,它产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群体间业已存在的社会发展差距。传播学者罗杰斯(1976年)对“知识沟”假设做出了进一步的推进式发展。他指出,不平等根基之上的信息传播,不仅会导致“知识沟”的扩大,而且还将导致“行为沟”和“态度沟”的出现。因此,他将该术语改为“传播效果沟”。

对“知识沟”、“信息沟”、“数字鸿沟”等理论假设,也有学者予以批驳。传播学者艾蒂玛、克莱因针对“知识沟”假说提出了上限效果理论假说。他们认为: 作为知识追求的个体的知识欲求存在一定的上限,当知识的积累达到该“上限”后,获取知识的速度将放慢乃至停顿。这也是社会学中“天花板效应”的表现形式之一。在网络数字化,特别是移动新媒体发展的今天,我们很容易感受到数字产品的升级换代在不断加速,这就需要移动新媒体用户不断追求新的数字化产技术或产品,提升自己来适应新产品,顺应新的时代潮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艾蒂玛和克莱因的“上限”假说提出了挑战,从而重新印证了“知识沟”的理论假设。

(三)“知识沟”假设在新媒体环境下的评价机制

总结开来,关于新媒体环境下“知识沟”兴衰命题的评价,主要存在两个维度:一是新媒体技术发展维度(技术维度),一是新媒体用户的使用及其效果维度(用户维度)。这两个维度成为新媒体时代探讨“知识沟”存废强弱的必要因子,也是考察新媒体功能影响的重要标准,当然,技术维度和用户维度这两大“操盘”相伴相生,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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