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护理医疗侵权法律问题分析
一。医疗侵权的认定
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因不法行为或技能的不合理欠缺而侵犯患者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医疗侵权在临床认定十分复杂,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一直是解决医疗侵权民事纠纷的一个难点论文网,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不利形势,该规定第条文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这一规定不能真正解决因果关系本身的认定问题,因此需要对其因果关系构成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失四个要素进行逐一探讨。
(一)违法行为
医疗行为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职业行为,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即是医疗违法行为。从制定机关来看,可以将其划分以下五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国务院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卫生部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办法等行政规章,卫生厅颁布的规范医疗机构及医疗活动的规范。制度以及就上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所颁布的实施细则。
(二)损害事实
医疗侵权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损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者事件对他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及精神损害。医疗事故与民法上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在损害结果要件上已十分接近,但在理解与把握四级医疗事故中的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结果上,实践中颇有争议。
(三)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事务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医疗侵权中,只有确定医疗行为对人身损害的原因力。作用力大小,才能为损害赔偿奠定客观基础。医疗损伤结果形成原因往往都比较复杂,鉴于此,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为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专家鉴定组,鉴定方式明确规定为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成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并可以有法医参加,这样会增强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透明度和信服力。
(四)过失
法学把行为主体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的有害社会的结果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所涉及的主观过错当然包括这两种类型,不管是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可能会对就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以过失为多见,如果个别医疗损害涉及故意伤害,当事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临床护理中法律问题的预防
(一)加强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把握。对于护理人员来说,法律教育这一块几乎都是空白,这种内外环境交织的结果导致大多数医务工作者缺乏法律意识,不能从法律角度维护患者和自己的权益,如在实践中患者以院方侵犯自己的隐私权。知情权等为由进行索赔的屡见不鲜,或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院方一味忍让,甚至满足一些无理要求,法律意识的欠缺是医疗事故发生的根源。然而法律意识并不能自动产生,它需要外部灌输,所以广大护理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数,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医患双方利益。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道德是一种关于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的内容与评价标准总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护理作为一门特殊职业是因为其对象的特殊性,是有生命?有思想情感的人,需要护士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职业理念。当今中国正处于转型期,护士面临着理想与现实。无私奉献与经济利益。尽职尽责与超负荷劳动等矛盾及困惑,护理人员首先要调整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三)加强护士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护理质量
护理工作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职业,加上各种诊疗手段的日新月异,这就要求护理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和技术基础,还要有终身学习的信念和能力;在培训护理人员模式上不仅要培养全科性的人才,更要注重专科性的人才,提高护士的专业能力,从而提升护理质量,这是预防护理纠纷的重要技术保证。
(四)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中,有很多项如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与护理文书直接相关,这些都是有关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来源,护理人员首先应增强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病历书写的制度和规范;另一方面院方要对护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并配置相关的制度,进行督查把关,认真执行各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尽到该尽的护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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