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禁毒法规定国务设立() 负责组织协调标准答案:国家禁毒委员会
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毒品泛滥祸国殃民,危害极大。禁毒是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领导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综合治理,为禁绝毒品而努力奋斗。
禁毒法规定国务设立() 负责组织协调标准答案:国家禁毒委员会
就禁毒法草案谈几点看法。第一,禁毒法草案的很多规定都是非常必要的,禁毒工作是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乃至全世界都作出贡献的,而且受到国际关注。希望这部法律能够严肃、严格、有效执行。禁毒与戒毒是两个性质,戒毒部分可以不写在禁毒法里面,如果一个人因为吸毒、藏毒违反了禁毒法要受到法庭的判决,应该受到应有的制裁,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这个人只是吸毒,本身没有犯法,他跟你我一样都是公民,只是他是一个病人。病人治病有两种方法:一是用科学的医疗方法帮助他治疗,二是用教育、心理的方法帮助他。因此,戒毒本身不应该写在禁毒法里面,应该另有一部法律。戒毒机构不应该是由监狱或者公安部门管辖的,应该是社会福利或者其他形式的机构。这样一来,戒毒的效果会大大提高,因为戒毒强调的是爱心。所以,我认为,戒毒一定要从禁毒法里面单独拿出来,另行规定。第二,吸毒成瘾人员定义问题。人身强制拘留的时间,现在规定是30天。作为一个吸毒人员,强制时间可以达到三年,最少是一年。这期间等于是剥夺了他的公民权,虽然不完全一样,但是有这个意思。判断一个吸毒人员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戒毒,应该有一个法庭的公文。因为里面牵扯到有效戒毒是1年,最好是2年,延续的时间很长。对于一个公民来说,人权被这么长时间的剥夺,由很低行政级别的执法人员负责,这是非常危险的,可能导致贪赃枉法的事件,对于做坏事情的诱因太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太薄弱了。对吸毒成瘾的人的定义要认真处理,要由法庭按照三方面来作出决定,比如由公安部门、医疗部门、当事人本身提出证据辩论是否他真是吸毒人员,要帮助他。我认为如果帮助他的话,应该脱离公安机构,而是由另外一种形式来帮助他。
禁毒法规定国务设立() 负责组织协调标准答案:国家禁毒委员会
,第一,现在把“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现在戒毒的方式有三种,一个是社区戒毒,一个是隔离戒毒,还有就是劳教戒毒,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劳教戒毒是司法行政部门,隔离戒毒是公安机关,现在统一以后,究竟由公安部门来管,还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草案中规定不明确。我认为,应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审批机关、审批程序、执行机关和执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建议在禁毒法草案中,对刑罚执行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要求和保障加以明确。理由是:禁毒工作执法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等专门机关,涉及面广。据统计,2005年云南省监狱在押毒品罪犯3。67万人,居全国第一,也是全国仅有的一家毒品犯监狱,与1994年14246人相比,净增22455人,增幅为157。6%。这仅仅是云南监狱关押的毒品罪犯,他与全国吸毒违法者116多万人相比占3。2%。但是,这3。2%罪犯犯罪社会危害性,从某种程度来讲,比吸毒者的危害更大。因为这些人不是一般的违法者,而是构成了犯罪且多为罪重刑长的犯罪者。而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机器,在预防和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教育、惩治、挽救、改造毒品罪犯;禁毒宣传教育中,有着不可缺少和替代的作用,但是很遗憾的是,在禁毒法草案中,对刑罚执行机关在禁毒斗争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没有体现出来,应增加条款,增加这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