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的生命力在于落实,法纪的权威性也在于落实。抓好《规定》落实、践行《规定》要求,既要发挥内力的作用,通过领导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主动来推动落实,让权力运行不“脱轨”,更要靠外力的监督力量来促进落实。在强化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等系统内部监督的基础上,扩宽外部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监督举报,让群众监督“雪亮的眼睛”无处不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自然会走出黑暗,在阳光下接受评判,从而守住权力姓“公”底线,不给“权力变现”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戴着“白手套”经商获利,不仅会造成社会不公、扰乱经济秩序,而且会干扰和阻碍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效。治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脱掉其戴着的“白手套”,刻不容缓。
新修订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也已公布实施。规范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要严格界定范围,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在什么范围内的亲友、在什么领域内不得经商办企业,都应当给出明确界限,不能似是而非、边界模糊,导致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表示,要对避免利益冲突的各种情形进行细致划分和详尽规定,从法规制度层面堵住不法利益的输送渠道。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除了明令禁止,还应当加大惩戒力度。有专家建议,要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实现日常考核与硬性淘汰相结合、职业规划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同时,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特别是注明财产来源,对说不清来源的财产要一查到底。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都会形同虚设,就像老百姓常说的‘针眼大的窟窿透出斗大的风’。”福建省宁化县纪委宣教室主任邱北苓说,要做到发现问题一律核查,核查处理一律从快,查处问题一律从严,并在第一时间点名曝光,形成震慑。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经商监管不力的单位一把手严厉问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举报等,让监管成为千里眼、顺风耳,让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经商”“从政”两头占。
“如果说制度设计能够实现‘不能’,法律惩治能够促使‘不敢’,教育引导则重在提升公务员的道德水准和自律意识,最终达到‘不想’。”福建省沙县纪委副陈功斌建议,在加强监管、严肃惩处的同时,尤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与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