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
A 、大麻
B 、麻古
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D 、鸦片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各种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可在既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相对妥善地解决。例如关于新型毒品数量的认定,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并在裁判文书中客观表述涉案新型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即可。与此同时,新型毒品犯罪在所涉毒品性质、主观认定、涉网行为和下游犯罪等方面也面临不少新情况,相当程度上突破了既有规定。笔者结合本期刊发的几个案例,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认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近年来,我国在严防死守合成毒品之际,游离于国家管制之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异军突起,成为继海洛因和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给毒品法律管制制度与整个禁毒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我国自2015年起建立了专门的管制规范,并形成了常态化的管制方式、与程序,列管物质数量一直保持与国际同步水平。与列管数量不断增加的积极态势相比,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的现状却并不理想。一方面,新精神活性物质因具有毒品的危害性与成瘾性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毒品”,却又不在法律管制范围;另一方面,只有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管制目录中,其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囿于冗长的论证程序与列管时限,管制措施往往迟滞于新物质的更新速度,并且在列管期间也足以让不法分子去重新制造其他物质。为了破解其列管困境,本文拟就新精神活性物质法律管制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对推进我国现有毒品法律管制改革有所裨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情况
新精神活性物质来势迅猛,从一开始就以各种各样的物质类型冲击着各国或地区的毒品法律管制制度,其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之间有何关系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先分析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及其与毒品的关系,再对国际、国内滥用情况予以考察,以总体把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况。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 )标准答案:C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法律意义上首次出现是在《2013年世界毒品报告》中,其定义是“不受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控制,滥用问题可能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纯净物或制剂”。随着毒品刑事政策的日益严格与禁毒防控工作的日益深入,毒品价格在需求侧仍存、供给侧供给量大幅降低的背景下反而“水涨船高”。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不法分子根据列举管制的特点,故意制造出游离于国际管制之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以规避法律监管。例如,我国早在2001年就将氯胺酮作为精神药品纳入管制,后甲卡西酮等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开始在国内流行,其定义逐渐规范。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司法实践中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实验室毒品、策划药和新型毒品等,不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其与毒品之间不能等同视之。如果在非正式的语境和场合下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称为毒品,可以表明国家对非法使用该类物质的管制与惩处倾向。如果作为法律用语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不能完全等同于毒品,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受到管制,只有在列入管制名单后,其才能被称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因此,第三代毒品、新型毒品等称谓应是指被纳入法律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与新精神活性物质之间应属交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