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过渡的形式是( )。
A。国营经济
B。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C。合作社经济
D。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合作社经济
各地兴起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制度构造的差异导致两者各有长短,而两者融合恰好能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其适格的单位成员、成员入股的劳动力是否为合格的出资、成员惠顾及惠顾返还如何呈现等困惑。实践中普遍采取的“保底收益 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可以揭示集体和村民所谓的入股兼出租与出资(或发包与出资、借用与出资)双重属性,再将双重属性中的出租(或发包、借用)解读为一种特殊的惠顾。这不仅可以彰显成员惠顾与惠顾返还,还能证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适格的单位成员。虽然劳动力入股背离了不得以对本社的债权或以劳务出资的规定,但是只要劳动力入股者对合作社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明确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就能平衡合作社成员与债权人的权益。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劳动力入股;惠顾返还
一、引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为基础,由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改制而来,按“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民主决策,按股分配收益,主要采取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管理集体资产、服务集体成员的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指允许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以“一人一票”为主民主管理、以惠顾返还为主分配盈余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源自集体公有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源自弱者联合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构成、财产来源、表决机制、利益分配、设立终止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它们是2020年《民法典》规定的两类不同的特别法人。在2017年已经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前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调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自2017年以来,山东烟台、贵州毕节、内蒙古通辽等地快速兴起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现象。例如,烟台市“从2017年11个村开始试点,到2020年8月全市有2779个村实现了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占全市村庄总数的42%”[2],其中栖霞市“全市841个行政村中已有744个村党支部领办了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不仅成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加强对农村经济组织统一领导的重要抓手,而且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管理主体、成员构成、入股资产等方面融合发展的载体。为此,本文聚焦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最新发展,试图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的实践样态,阐释隶属两类不同特别法人的组织体为何融合以及如何融合。
二、融合发展的实践样态: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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