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票据法在理论上之抽象性、在规则上之同一性、在制度上之古典性、在思维上之异化性,构成票据法相异于其他商事部门法之独特性格。倘若用四个词汇表达对票据法性格之描绘,则抽象、同一、古典、异化最具资格被选中。票据法学上所谓技术性、国际性、强行性、实用性等特征归纳,并不能成功完成对票据法独特性格之写真,无法将其与其他商事部门法严格区分,亦未表彰票据法之个性化。书市流行票据法作品所描述之上述特征,仅为票据法作为商事部门法与其他商事子部门法之共性,本质上是商法之特征,而非票据法之独有性格。票据立法者之能耐在于将其立法智慧通过技术设计,书写于票据法律规范,炫耀于票据法律文本之读者。读者所体会者,先为票据法之个性,即与其他商事部门法或非商事部门法之异,后去细致品尝权利义务规则。显然,若立法者智慧无法圆满塑造票据法之独有性格,则产出之票据立法成果亦不能确保其向完美状态靠近,对票据实务之指导功能会有力不从心之憾,当然亦会难免遭人之指责。票据法
假如将票据法比作一部作品,则立法者即该作品之作者。作者欲成功刻画出票据与票据法之性格,则须缜密探究票据此一流通证券之妙,以拓展票据之最大生命长度为使命,设计精致票据法律规则,塑造出其抽象性、同一性、古典性和异化性之性格,以求尊重票据之信用性、助长票据之流通性、保障票据之安全性。中国票据法在商事法律体系中极少鲜有修订者,至今已十余年。制度上之古典性固然要求票据制度维持其稳定性,然若不顾票据关系之交易变革,指望呆滞票据法律规则一劳永逸调整日益进步之票据金融实践,则易生扭曲票据法之性格之流弊。票据法之修改似应提上议事日程,但立法者欲塑造一个拥有何种性格之新法?理论上之抽象性是否更加彻底贯彻?规则上之同一性是否愈发美轮美奂?制度上之古典性是否面临稳中求变?思维上之异化性是否力图增色添彩?新票据法读者正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