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摸清底细,分类处理”的原则,积极消化和压缩结余和结转资金,确保每年年底各级财政结余、结转规模有大幅度的降低。建立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执行管理相衔接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确认属于无法支出或无需再支出的,必须收回再统筹安排;对项目进度缓慢、年底可能再次形成结余或结转的项目,要调整用于其它急需的支出项目,从而减轻当年财政压力。
(四)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全面清理各级政府、部门的往来款科目,确保年底暂存、暂付款科目规模有明显下降。同时还要全面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扩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和比例,避免国库资金在单位账户上沉淀。各级政府、部门要精简压缩专户数量,强化专户结余资金管理,积极盘活专户闲置沉淀资金,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代支”的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
(五)建立健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评价机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最终目的是要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针对有的地方以资金使用效益为代价来换取政绩的情况,须严格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有效的评价机制,对财政存量资金的盘活效果进行科学考评。一是项目资金安排有无充分的论证、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二是资金盘活后再次使用是否所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