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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2)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及性质界定
“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政治和民事权利,自然人的一切活动以及作为政治、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都是以享有生命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特而珍贵的。侵害他人生命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要确定合理的死亡赔偿标准,首先要正确认识死亡赔偿的赔偿对象和内容,以及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死亡赔偿金是侵权致死的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一个独立项目。“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之时的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简单的说就是一个生命因受非法侵害而死亡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侵害人给予一定的货币赔偿,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所作出的赔偿。理论上认为受害人生命权遭受侵害,民事权利能力相应丧失,不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在所有的人身权中,生命权是唯一对其侵害只能由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欧洲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事实是,一个被杀死的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害。[2]故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作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制度意欲救济的对象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具体说来就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成员,包括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而不能包括其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赔偿的内容是因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3]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是死亡赔偿金计算的基本前提,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理论上争议颇多。
1.“精神损害赔偿说”与“财产损害赔偿说”之争
(1)“精神损害赔偿说”
该说认为,受害人意外死亡,必然对其近亲属的身心造成无形的巨大伤害。死亡赔偿金就是将人格权物化来补偿其近亲属在精神上受到的侵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该种立法例下,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侵权人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就无须再就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据此,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人自然不必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显然,这将损害受害人近亲属的权益,使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受损。
(2)“财产损害赔偿说”
该说认为,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余命”期间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在此立法例下,死亡赔偿金并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近亲属应向侵权人主张其遭受的间接损害的赔偿。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依据是法释[2003]20号,考察该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以减少的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方法。显然这是以认同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性损失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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