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过错问题概述
19世纪前期,外国一些学者就注意到在某些犯罪中,被害人需要对自己受到侵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德国著名学者费尔巴哈所举的“杀父案”便是早期最典型的例子。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的出现标志着国外对被害人问题研究的开始。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的观点有:分担责任说、应受谴责性降低说、期待可能性理论等。相比较国外而言,中国起步很晚,研究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上,而对其他问题的研究却不够系统和深入。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治理念的不断更新,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公平和正义,是刑法的首要价值,核心价值。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在立法上就体现在对量刑的影响上。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对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定性时不考虑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受到了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而只考虑该加害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那么就不能实现主客观的统一,从而与刑法公正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相背离。因此,我们要研究被害人过错,解决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实现司法的公正。
(一)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者、受害人或受害者等都是被害人的一般称谓,在学术研究中,为了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研究的便利,我国学者一致使用“被害人”这一称谓。[1]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是关于被害人的,仅仅在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有所涉猎。不同主张的学者也有对“被害人”这一概念的独特理解。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的法律观念也在不断进步,对“被害人”的理解也在不断地变化。理论上,被害人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主要研究狭义上的被害人,故只解释狭义上的被害人,即是指犯罪学和刑法学领域的受害者。
(二)被害人过错的概念
被害人过错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不同的学者给它下了不同的定义,只是文字表达的不同。但认为其是一种事后的否定性评价是学者们一致的观点,即是指在法律的基础上评价被害人的行为,分析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及由此产生的刑罚结果。总而言之,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过错是指由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通过刺激的方式诱发了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出现了可以避免的犯罪结果,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因而导致在刑罚适用中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降低应受惩罚的过错。
不同的学者均认为被害人过错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但这个过错行为要想影响到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必须在通常情况下达到一定的程度。[2]假若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一般的过错,那么就不能一概的适用这一酌定的量刑情节,因为在很大的程度上其就会变成犯罪人的“保护伞”,造成司法的不公正。被害人过错在刑罚适用中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进行深入的研究,理解其具体内涵,肯定其内在价值,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发挥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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