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想象,一次大范围的法案讨论和意见征集带来的将会是诸多不同的意见的激烈争锋。在社会的争论中该法案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众和大众媒体所讨论的焦点话题,这无疑相当于社会上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有选择且民众积极参与的普法活动。显而易见,经过民众讨论而通过的法案更易得到民众透彻的了解,经过各个呼声的相互质疑和辩驳而施行于社会中的法律自然也会有更高的社会接收度。
(五)社会化分工的实践需要
人口越来越多的社会带来了更加多样的生活需求和对自然资源更加专门的利用,现代工业化社会精密的分工使得法律的涵盖面也越来越广,越来越精细,直接引发的后果就是各级立法文件越来越多,而发法典则是越来越厚了。数量极少的立法者和立法机关的咨议人员则根本不可能保证各行各业和各个利益集团都能够在立法过程中拥有相同影响力的呼声,民众需要也应该拥有说出自己意见的途径。
公众参与立法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诉求和争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促进各方的信息交流。现今高度分工化的社会使得“隔行如隔山”的情况更加严重,而各个行业之间的联系却又越来越紧密,社会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震动都有可能通过“蝴蝶效应”在其他方面得到扩大而引发严重后果,单一的立法决策人员很难保证能够考虑到对各方利益的影响,因而通过公众的普遍参与来保证法律制定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而且通过各方社会力量的妥协和商议,最终制定出来的法律更能够保证对各方的利益的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二、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出现的影响因素
对公众参与立法产生实效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因素,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因为只有弄懂了是什么在起作用,在起什么作用,才能更好的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影响因素弄的越清楚透彻,相应的应对策略自然就越具有针对性,研究也自然对实践最具指导意义。
(一)立法机关的开放意识
立法权原本在民,公众对立法的参与并不是削弱了立法部门的权力,而是会促使其对立法权的行使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立法机关的开放意识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的建设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公众参与这项改革必须首先由立法机关树立开放意识,才能做到立法信息公开,进而公民才有可能真正意义上的参与立法。由于我国的法制改革是政府推进型,这就要求我国立法机关要具备更高的积极性,推动立法民主化建设。公众享有立法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决策的建议权,立法机关对社会意见的开放态度是对民众积极行使权利的激励,同时也是公众意见得到认真处理的保障。所有立法相关机关均应该积极配合公众的参与活动,积极回应公民不同的利益诉求,将公众的参与真正当做完善立法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而不是停留在走走过场,使公众的参与有名无实。
    (二)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利益诉求
西方对于传统的民众参与立法的研究已经相当完善且已经成功应用于实践中。而相较之西方,中国由于历史上强大的人治传统和政府推动型的法制改革使得民众对法律的运行尤其是立法过程缺乏积极投身其中的热情。历史上,我国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一直不是很主动,然而法治中国的建设又必然需要公众的充分参与,因而学界对国内外这方面的研究就很有实践意义了。虽然近代中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数千年的文化脐带是割不断的,数千年统治者的牧民思想导致中国民众对政治养成了消极旁观的惰性,民众的对政治的参与积极性也不是一下就能提高到西方市民的程度的。我国的国情应当是借鉴西方行之有效的参与制度来设计我国的参与方式的重要考虑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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