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参与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积极的参与一般不会发生在那些没有摩擦或者是例行公事的计划当中,换句话说,只有那些投资巨大并对公众影响深远的计划和项目,才需要公众参与计划和讨论实施。”③公众真正可以高效参与的领域事实上并不真正很多的,在这些领域中应当确保制度的设置并非只是程序上的设计而是实质上的真切的体现民意,民众智慧的结合结成的立法计划方案。这种情况很发程度上是因为立法的相关信息公开不够充分造成的。公民对立法过程的有效参与必然以有效全面的掌握相关信息为前提条件的。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真正的立法公开机制,并不局限于立法文本的公开,更应是立法过程的公开。④只有公众与立法者真正达到信息对称,二者的决策才会更容易达成一致。
2、立法听证的程序不完善
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总体来说处于尚待完善阶段,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公众参与立法,实践中的各种形式也带有极大的政策性、形式性和随意性。国外现成的经验却又不可拿来直接使用,因而即使立法有了公众的参与,但因为不够规范,不够充分,不够透明,仍会使得立法有暗箱操作之嫌,甚至如果把握不好的话反而会弄巧成拙。研究现今公众参与立法的发展趋势可以发现其形式日趋多样化,空间也更为宽广,但是该制度的随意性并未得到根本改善,也就是说公众参与立法没有法定的拘束力,相关部门对公众的意见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没有健全反馈机制,意见的取舍过程和原因并不够透明,这样民众的积极参与就有可能变得意义并不大。
3、参与过程的互动不充分
中国并没有行政互动的历史传统,历史上的封建统治者大都是怀着牧民的心理实行愚民政策,市民阶层的缺失使得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和重视普遍不足。作为政治、治国之策的一部分,普通民众根本没有机会参加法律的制定,换言之,在法律面前民众可以说是是不折不扣的客体。由这所引起的中国人对政治和制度的被动性和不敏感性一直延续至今,加之中国中产阶级势力的薄弱和民众权利意识的淡薄,公众对立法的参与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和不可抹煞的行政性,即使设计好了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仍然极有可能得不到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民众的反应甚至会是及其冷淡。
互动中的另一个漏洞便是大众媒体有可能被垄断和操纵。民众对立法的参与可能不够积极,同时也要注意对民众意见反馈的监督和选择。在商业化浪潮的席卷下,媒体有时并不能真正做到公正客观的报道和评论,而大众媒体对民众的看法的影响有是群体性的,所以其影响力不可被忽视或低估。近年来网络“水军”的兴起更突出了这个问题,媒体被人操控的可能不但存在着而且还很大。在征集民意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被人利用媒体的这种特性趁机钻了空子,窃取民众的权利。
     (二)完善建议
因为法学作为一门及其务实的学科,其研究总是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研究众多的影响因素归根结底其实只为最终设计一个更为完善的参与途径和参与机制,设计出一系列漏洞较少的程序来保障民众的参与权,防止理论上相当不错的构想在实践中应用时遭遇脱节。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问题必然会对应着背后众多相互纠缠不清的利益,针对实践中所显露出来问题的对策涉及各个方面,有的需要长期实行,有的是短期,有制度上的,也有意识方面的。
1.明确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
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绝不可以仅仅局限于法律制定出来之后的意见咨询和反馈,而应该是法律从酝酿到草案提出再到讨论表决等一系列过程中均有公众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我国民众的私人财富也积累了起来,随之政治参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民众对立法的参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行政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相应的体现在立法领域,其必然也会更多的体现出民众的意见。从立法的规划、立项、起草、审议、表决通过、发布各个环节都应该给公众足够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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