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理应是中立的裁判者, 但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对法官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的约束,他们的偏好、情绪以及案件涉及到的利益关系,都可能会使判决不合理的偏向于某一方,最终不能保持中立的立场。而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恰恰是要求法官依据法律法规审理案件,而非根据法官自己的意愿作出判决。同时, 法律推理的逻辑性也能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平等而无偏见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类案件相同处理”,总之,法律推理可以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使其最大可能的保持中立。
法律推理不但要求法官具有理性的思文方式,而且还要求法官能够将相关法律法规、论证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准确的表达,也就是所说的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的法律、事实、证据依据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也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才能体现出司法裁判的公正、合法。这种将司法主体私人化的推理过程公开的做法,同时也把法官的裁判行为置于为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避免法官“暗箱操作”, 有效地防止法外说理,抑制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
三、司法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的现状
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 法律推理对中国部分法官来说还是相当陌生的。法律推理更多的是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与现实的司法审判活动还存在一定距离, 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也很少主动关注这方面技巧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审理案件多依据经验、直觉
我国法律推理研究起步较晚,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司法活动中,有些法官不知道法律推理是什么,审理案件依靠的是司法经验和直觉,这就导致司法界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论轻理由,忽视裁判工作应有的科学思文。依赖经验、直觉做出的的判决, 法官大都是先入为主, 凭个人的感知、体会、善恶、喜好作出裁判,而不是依据法律规定去分析案件事实情况和证据 。这样得出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法官主观臆断的色彩,是不合理、不公正、不规范的,如此一来,司法公正就成为了空谈。
尤其是当某一案件有争议或者被炒热时,法学界、新闻界、司法界以及普通的老百姓都会跳出来,各抒己见,并且试图让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于是法官判案时就必须承受来自多方面的巨大压力,在这样的压力下,法律与世俗的天平无形中就会倒向后者,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这样得出的判决结果缺乏其应有的规范性,公正性。
(二)倒置的和省略的法律推理屡见不鲜
倒置的法律推理是指法官阅读完案件之后就得出裁判结论, 然后再从众多的法律条文和错综复杂的案件证据中寻找契合裁判结论的法律理由。如此, 裁判结论就不再是法律推理的结果,而是成为了法律推理的指南。法官根据自己已经得出的结论来审理案件,做不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的是他们的经验、直觉,这和我们常说的“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有异曲同工之妙。
省略的法律推理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仅用“查明”和“根据”两者就将法律依据和裁判结论之间的关系一笔带过,既没有“查明”的证据,也没有“根据”的理由,仅用简单的文字宣布判决结果。特别是目前我国司法人员职位升迁、奖金评定等多项制度都与法官的审案状况挂钩,如案件的上诉率、发回重审率还有审理时间,如果比率过高和时间过长,就会给他们的切身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这样,一些能力不强的法官会在搞不明白法律理由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尽快的结束案件的审理,就会简化法律理由部分,完全忽略了法律推理要给当事人答疑解惑,保证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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