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了10年的社会大动乱之后,中央于1979年7月对选举法作了重要修改,并于1980年1月生效。例如:首先,突破阶级界限,平等地给予选举权。其次,基层直接选举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县级人大。第三,差额选举成为硬性规定。不再仅以居住地作为标准来划分选区。第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的改变,选民可以自行结合进行联名提名。第五,不得使用举手投票的方式。第优尔,选民权利的保障,程序透明化、公开化。[ ]
二、我国基层选举制度中的干部选举方式。
 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中的干部选举方式主要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间接选举方式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准,在乡镇一级直接选出法定数额的人民代表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代替公民行使选举权利选举出乡镇政权的主要干部,包括正副乡镇长等。而直接选举的方式主要应用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有村民直接投票选举出村长等村干部,这种选举方式与乡镇干部的选举方式有极大的区别。不过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巨变也给国家政治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一些乡镇政权都进行了直接选举乡镇干部的尝试。
2.2公民参与的概念及重要性
公民参与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概念,其视野在不断开阔,范围在不断扩大,涵义在不断变化并深刻。众所周知,政治学是最早系统研究参与理论,参与是政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投票选举是政治参与的核心要素,这其中还包括政斗争、社区活动,以及公民个人与政府代表之间的协商。起初公民政治参与理论强调的是公民在实践中对国家政治制度的确认和文护,但经过发展,其理论视野扩大到整个社会,更加重视社会和文化的因素,政治社会学理论和政治文化理论从不同的视角为参与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一定意义上说,公民参与是公民与各种公权力机构、公共政策体系之间的博弈过程。公民的参与为公权力机构和公共政策体系确保了其存在和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民通过参与,间接地影响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资源的分配,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表达;同时在参与公共事务和决策的过程中,公民也培养和训练了自身的政治素质。[ ]总之,在公共系统越来越开放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参与已然成为支撑整个公民型社会存在和运行的核心要素。
这里尤其要提到的是,公民参与对于参与者个人素质的普遍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参与过程中,公民深刻认识到自己对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方面广泛的权利和责任,提高了对政府、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对现行政治制度的信任,学会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公民参与包括选举在内的各项政治活动,有助于发展公民个人在政治生活中应具备的态度和素质以及必要的知识和技巧。缺少参与,公民就会缺乏相应的公共精神和责任感;缺少参与,公民就很难学习和培养作为国家重要组成部分的必备基本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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