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组织和国家的防范措施
(1)国际商会应明确信用证软条款的界定。目前为止,国际商会对软条款既没有明令禁止,也没有对软条款问题进行明确的鉴定,并且对于软条款的性质以及其引起的诈骗问题也没有定论。最重要的是缺乏有效针对软条款诈骗的运行机制。各国对软条款问题也有很大争议。由于国际商会是国际信用证制度制定的绝对权威,其所制定的规章和制度是全球通用的。故而其也应对信用证交易欺诈及欺诈例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对信用证诈骗有清晰的鉴定和处理办法,设计出一套严谨、完整、可行的运筹机制,真正使信用证结算主体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各国的司法合作和信息交流。迄今为止,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国际条约还没形成,信用证诈骗长期得不到规范,这需要各国对反信用证诈骗的司法合作。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是两个不同国家的人,其信用证诈骗属于跨国犯罪案件,这迫切需要各国的密切交流合作。各国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建立畅达的信息交流体系,及时通报本国的信用证诈骗发展动态、贸易商和银行资信状况,必然有利于诚实的贸易商和银行在从事国际贸易中警惕从事,预防诈骗发生。
在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补充关于信用证交易欺诈及欺诈例外的立法基本空缺。此外,外汇管理部门一方面应当根据形势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执行,加大检查、打击力度。海关、外经贸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管理,加强与商业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协助,共同防范,打击信用诈骗,为我国外经贸秩序做出贡献。
七、总结
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可以较好地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还能给予卖方或买方的融资便利,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它的独立性原则,又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信用证也不例外。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性——独立性抽象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正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根源之一。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而对与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及其它方面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使得欺诈者有机可乘。加上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信用证当事人的因素,相关立法不到位不健全,国际打击力度不够,跨国诉讼程序复杂等等原因,更是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使得信用证诈骗频繁出现,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影响贸易经济秩序,危害严重。
如何打击和防范信用证诈骗,需要各方的努力。信用证当事人要做好重视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较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国际商会和各国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交流,尽快健全和完善关于信用证欺诈和处理的立法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行,加强反信用证诈骗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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