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请求存在于ICSID仲裁规则的第40条,条文规定如下:(1)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当如经一方请求,法庭应对争端的主要问题直接引起的附带或附加的要求或反要求作出决定,但上述要求应是在双方同意的范围内,不然则是在中心的管辖范围内。(2)附带或增加的请求的提出应当不迟于答辩,反请的申请应不迟于答辩状的提交,除非仲裁庭根据当事方在附加请求中的陈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反对,可以将此陈述推后至另一阶段程序中进行。(3)仲裁庭应当确定附加请求提出后另一方提交反对意见的期限。[ ]相比较而言,对于ICSID公约,ICSID仲裁规则对于反请求提出的方式及期限做出了限制。
2。2ICSID附加便利规则中的反请求规范文献综述
ICSID附加便利规则是1978年由ICSID行政理事会创立的,它的目的是当作机构处理ICSID缔约国或缔约国国民与非缔约国或者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它的存在扩大了ICSID仲裁案件的范围。现行的ICSID附加便利规则修订于2006年,反请求规则位于第47条,条约规定:(1)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当事一方可提起直接源自于争端主要事项的附带请求或者增加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并且此类请求在当事方协议仲裁范围内。(2)任何—项附带或者增加的请求提出应当不迟于答辩,一项反请求的提出应不迟于递交答辩状,除非仲裁庭根据当事方在附加请求中的陈述或者考虑一方当事人的反对,准许将此陈述推后至另一阶段进行。[ ]
与ICSID仲裁规则比较而言,ICSID附加规则归反请求的限制条件宽松许多,它不需要反请求的提出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尽管仲裁庭对是否接受反请求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实践中,根据ICSID附加规则的规定,对于ICSID附加规则的运用并不受ICSID公约及其规则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