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协商制定规章程序是我国坚持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由全能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管理论’都占据着主导地位。‘管理论’是仅从管理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法、分析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的理论,其主张为了确保政令畅通,确保行政管理目标顺利、高效实现,行政机关应通过发布指令来行使权力,而个人与组织则应通过服从命令的方式来履行义务”。[ 李妍:《论地方行政立法中行政机关与公众的沟通机制》,西安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20世纪以来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一致关系,在行为上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52页。]政府的职能应更多的放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上来,公民政治素养的提升必然带来对参政议政要求的提升,政府应该对群众的呼声予以回应。协商制定规章制度,在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将利害关系人吸收进来,在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反映利害关系人利益要求,不失为提升政府形象,加快政府进行政府职能改革的一剂良方。
(三)构建协商制定规章程序是我国协商议政传统的体现
我国有协商议政的传统,该制度始于建国前开始的政治协商会议,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现在依旧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有所区别,但两者“从拓展有效参政空间,整合多元利益机构,尊重少数、达成共识、化解冲突,促进决策多元化,制约政治权力等方面还是有很大的契合之处的”,[ 汪玮:《西方“协商民主”的误读与借鉴———对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思考》,载《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8期,第194页。]在规章制定的过程中贯彻协商议政的表现就是吸收更多的利害相关人参与到规章的制定过程中,使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表达,促进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建立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多向互动机制,使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通过协商方式得到体现,立法机关必然会受到不同利益诉求的影响,在立法时必然尽量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平衡,并进而制定良法。此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一直是我国所倡导的一种利益纠纷解决制度,而规章制定过程就是不同利益体的博弈过程,将不同利益群体纳入协商程序,可以更好的实现纠纷的解决。
(四)构建协商制定规章程序是我国坚持学习先进法治理念建设的要求
我国的法制建设的一大特点就是对于西方先进法治理念和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制度,协商制定规章模式在美国已经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与完善,通过协商程序,已经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已经进行了多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和动力。[ 参见本文第一部分“协商规章制定程序的产生与发展”。]我国当前并没有相应的协商制定规章制度,适用此项制度对解决我国当前出现的部分规章执行难的问题会有一定的缓解作用。既然是一种好的制度,为什么不能拿来借鉴使用呢?
四、协商制定规章程序适用的制度建构
(一)构建我国协商制定规章模式的思路及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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