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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
2.有侵害事实,即存在着法定的过错行为
侵害事实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法定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第四十优尔条中所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导致了离婚且对无过错方造成了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定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认定为因果关系。
4.有损害后果发生
损害后果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优尔条规定适用情形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另一方的实际财产上的损害或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如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符合法律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预防三方面的功能。
1.填补损害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
经济
补偿,填补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虽然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经济补偿,可以使无过错方所受损失得到填补和救济,也解决了其离婚后可能会陷入经济困难中的后顾之忧,从而更有利于确保实现离婚自由,真正文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精神抚慰功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会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可以使无过错方获得心理慰藉、抚慰无过错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痛苦,还有利于无过错方身心健康的恢复。
3.制裁预防功能
责令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制裁其不履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权利,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可以使过错方在经济上得到应有的惩罚,还可以对过错方进行惩戒,起到了警示大众的作用,并且减少了同类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违法行为、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范围狭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优尔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适用以下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条中列举了这四种情形,虽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显然不够全面,没有包含会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所有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婚外性行为,长期通奸行为,可能比一般的虐待、遗弃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更大。或者,配偶一方好逸恶劳且不履行家庭义务,沾染如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等等。所以,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窄,就无法对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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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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