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一)提高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率 9

(二)扩宽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9

(三)明确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10

(四)明晰“明显不当”的具体含义 10

1。判断是否为“明显不当”的举证责任配置 10

2。正确区分明显不当和滥用职权 11

参考文献 11

一、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基本理论

(一)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概念

对概念的正确理解和精准定义,是研究特定命题的基本前提。因此,想要研究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必须首先明确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概念。自1989年变更判决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国内的理论界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概念的探讨日益增多。如:马怀德在其《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版)中指出变更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情况后,直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判决;应松年在其《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版)中指出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行政行为内容而进行的判决;林莉红在其《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第4版)中提出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作出的直接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判决。通过对以上定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理论界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概念已经有了基本一致的认识。在本文中引用一个使用较多的定义,即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进行的判决。”   

(二)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特征论文网

行政变更判决系一种对作为的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通过运用司法变更权,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直接创设新的法律关系。相比其他判决类型,变更判决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既最大限度地救济了受损利益,又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变更判决是法院首先对公权力的行使状态进行审查,在确信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时,即表明其否定的态度即处罚“明显不当”,然后采取更为主动的司法裁量方式,直接变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确定新的法律关系。换句话说,就可以理解为法院所作出的变更判决,其不但暗含了一个撤销判决,而且代替行政机关行使了行政职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由法院的判决直接产生,当事人间的纠纷也得以迳直解决。通过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实质的决定权,增强了对当事人保护的时效性。由此,避免了当事人陷入讼累困境,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三)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意义

变更判决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变更判决能够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由法院通过审判权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当然,这种控制不是司法权干涉或者取代行政权,而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事后监督。

2。变更判决能够满足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要求。赋予法院对变更判决适用的权力,不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对于减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效率也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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