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VIE模式的争议

    自VIE模式创立以来,一直存在三种不同的争议,有人赞其合理有效,有人斥其漠视法律,另外一类人则希望通过有效的手段来平衡法律与现实的博弈。

    目前对VIE模式呈支持态度的主要是企业家。VIE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的兴起就是在一个大背景环境下的:在国家限制外资且企业缺乏本国资金支持的合力作用下,为了融资,企业必然会采取一些措施来达到商业目的。VIE架构的搭建,能使国内企业顺利进行上市融资,VIE模式对企业家而言,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创业工具,它给企业的发展打开了一条宽阔的融资渠道,由此产生且丰富了新的产业链;而对于国外的投资人而言,也能间接实现对国内限制或禁止领域企业的投资,获得互利共赢的局面。与此同时,这些依靠VIE模式而得到发展的行业,确实有如一支强心剂,有效地刺激了国内经济。也或许正因为如此,国内一方面强调法律规避的违法性,一方面又容忍VIE模式的存在,模糊处理,在现实中,我国对于VIE的态度始终是模棱两可的,没有明令禁止,可也没有规范的法律法规出台,最终使得VIE模式的监管成为鸵鸟式监管,这无疑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隐形危机,不知何时就会给人一次措手不及的打击。

另一类人则从法律规范出发,明确提出对VIE模式合法性的质疑。以现中国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为代表,他们认为VIE存在巨大的风险,该模式不仅是对《外商投资商业指导目录》的实质侵犯,而且对于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也包括了VIE模式存在的协议控制模式中的风险问题,如给企业带来的协议控制无效的风险、道德风险、贷款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股权质押实现的风险以及各种政策风险等,因此如何利用出台法律法规来应对这种风险以及加强监管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目前,以VIE模式上市的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以互联网为例,互联网的发展在当今社会处在一个极其鲜明重要的位置,国家的互联网行业关系着的不仅是经济,甚至是国家安全性问题,因此我国由始至终都将其排除在外商投资的项目之外。正因为此,VIE的存在或许更会给我们带来经济安全资产流失的问题,以及将极大地带来监管上的问题。

    还有一类人则采中立态度,他们明确肯定了VIE模式存在的合理性,也承认该模式的法律规避性质。解决VIE存在的矛盾形式的关键是如何加强监管,所限制的应是行业内容,而非整个行业。

二、VIE模式的契约风险

(一)对股东的风险

VIE模式又称“协议控制模式”,主要是凭借一系列协议所建立的企业间的控股关系,包括资产运营控制协议、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这个模式颠覆以往的传统模式,靠协议确认股东的控股权,而非股权份额。换句话说,这类情形比起按照正常方式上市的企业,实际上更侧重于契约精神。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近一半海外上市企业采用了VIE模式,其中不乏新浪、搜狐、网易等大型企业,近半数VIE模式企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文献综述

VIE模式的存在是现实的产物,事实上,自新浪采取该模式成功上市融资以来,其他互联网企业才纷纷效仿。大环境下,该模式的兴起是存在一定条件的。互联网产业的初创时期,我国缺乏一定的发展条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金问题,投资者不看好这一发展前景,不愿注资。资金的匮乏使得这些企业难以得到更广阔的发展,加之缺乏良好的商业模式和专利技术,不得不向外国寻求资助。然而,互联网等产业却是属于不可外资参与的产业,多方干预下,只能形成一种以协议方式存在的企业模式。事实证明,这种模式的出现确实拯救了国内部分企业的发展,然而,这种以协议控制企业的方式也存在极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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