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法律价值

1. 弥补单一注册制的缺陷

在先使用权的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达到平衡。我国采取注册取得商标主义的模式,即只有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作为注册取得商标主义的例外,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先使用权也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商标先使用权的案例频频出现,在先使用权人很可能会面临被商标注册权人控诉侵权的风险,因此,先用权制度成为保护在先使用人利益的又一重要工具。在如今法制发达的社会,如果仅仅因为未注册商标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将会是多么大的悲哀。

2.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文献综述

市场的稳定需要公平竞争来维护,商标在目前市场上的作用力越来越强大,许多商标经核准被注册,但市场上同样也存在着许多的未注册商标,因而法律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平竞争,需要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从理论上而言,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核心不是保护在先使用,而是保护基于在先使用而产生的利益。任何事情都有例外,商标注册原则的适用不能太绝对化,还应当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在先使用人只因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再次使用,这将会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商业信誉,应该分情况对待。在案例广东自由鸟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 ,二审法院就是将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因而有效的保护了商标在先使用权人的经营利益。仅仅因为未注册而不保护商标,显失公平,如果惨遭他人的抢占注册,更是违背了公平原则,为此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价值意义。

3.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注册赋予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就是要避免混淆,排除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不乏商标在先使用者不知申请商标注册缘故而嗣后遭他人持以申请注册者,以此种情形下,若此利用他人不知注册而抢先注册者以权利应优先保护,而善意先使用者因此不得继续发展其业务,将会剥夺人们的劳动成果,恐亦不符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最高准则,对于一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者,通过其诚信的经营行为所获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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