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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取得,婚外行权的情形 8

3、婚内取得,婚外行权的情形 8

结  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引  言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司员工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在持有人未行权前,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财产价值。只有在持有人行权后才会有股票期权收益。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股票期权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财产归属以及分割方式十分重要。当待权期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合,就存在股票期权的归属认定以及分割的困难问题。而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进一步使得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遭到阻碍,导致各法院裁判不一。本文对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完善具体分割方式。

     

    一、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的相关法律概念及公司法之障碍

    (一)股票期权之界定与属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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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基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后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上市公司与员工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当待权期届满,员工可以选择行权,即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行权。员工需以在公司提供劳务的时间积累或者业绩作为行权的对价。因而,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在授予日至待权期届满前,股票期权为期待权。 在待权期满日后,股票期权因为具备确定价值,为既得权。 

    2、股票期权之属性

    人身属性:股票期权是公司基于员工在公司提供劳务的时间积累与业绩表现,激励员工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取得良好业绩的方式,进而将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财产属性:股票期权是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价格股票的权利,其实质是员工在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即低于行权时市场股票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从而获得其中差额的收益。税法中亦对股票期权收益进行了征税的规定。 

    (二)公司法对于离婚诉讼中分割股票期权之制度障碍

    1、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包括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的限额,离职后不能转让股份的年限。 这些限制,将导致离婚诉讼中,非员工配偶一方对行权后的股票期权收益,因为员工的身份,在超出公司法对转让股份的限额后以及其规定的禁止转让期限内,无法进行分割的局面,从而需要对股票期权收益进行估值,再进行折价补偿。

2、《一致行动人协议》 中关于员工与其配偶离婚时,对股票期权分割的限制约定,避免了法院对员工持有的股票期权的强制执行。该协议保持了公司的股本结构,排除了司法强制力对公司稳定资本的破坏。但其将导致离婚诉讼中,法院需要对限制离婚自由权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进一步分割股权。 

    二、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之比较法考察 

    我国婚姻法和公司法对于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没有做具体规定,股票期权本身来源于国外,最早起源于美国,其具有较多种类的股票期权,完整的监管制度和税收体系,以及较多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的案例,可以总结出股票期权的性质认定和具体分割方式。其次,德国作为提出期待权理论最早的国家,对于期待权亦有很多的学说,其民法典中也规定了期待权这种权利在离婚时的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分割方法。最后,韩国民法典中亦有规定具有不确定性价值的财产在离婚时的性质认定以及其分割方法。所以,在此,将这三个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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