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
二分化是学术界常见的归类方式,由此可以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分为经验概念和价值概念。
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又可称为描述性或者事实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是自身可以掌握、感知或经验性的事件。换言之,以现实世界中原则上以其客观理性便可以理解的概念,例如,黑暗、无证驾驶、公众得出入之场所等等。
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又称之为规范性、须填补价值之概念,是指需要法律适用者采取补充评价才能认识其意义。例如,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等。
上述两者的核心区分在于具体化手段不同,存在状态不同:后者不能仅凭知觉和经验,还要融入主观价值才能确定。当然,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区分是可以互为流动的,而非绝对的,将事实涵摄于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之法律要件,其判断可能要以两方面为依据:客观经验法则和价值之观念。[ ]
(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即法律规范如何运用到具体案件的过程中的问题,通说认为法律适用依次包括四个阶段:
1、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发生了什么事实,存在哪些证据?
2、寻找和解释法律:法定事实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3、涵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事实要件?
4、确定法律后果:如何处理?
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按照法定事实要件进行;解释法律应当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及其各个方面的影响。适用法律不仅是寻求逻辑结果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判断性的认识过程。由此可见上述四个阶段并非截然孤立,而是相互关联的。[ ]不确定法律概念在适用的过程中主要包括解释和涵摄两个方面。解释是指将法律用语分解开,具体化以知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定义。涵摄,是指将具体的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下,以获得一定结论。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来说,首先它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所以适用具体个案时就无法避免左右权衡。[ ]行政机关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需在面对复杂的现实时就不确定法律概念做出选择,因此在“解释”或“涵摄”上都存在一定困难。论文网
1、经验性概念的适用
经验概念以社会一般之公理为标准确定其真正含义,尽管如此,经验概念的涵摄仍可能遇困。例如《国务院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范专家亦或是建筑专家对特定环境卫生设施在建设单位建设时是否必须要挪移或拆除,也不一定能得出一致的结论。
2、价值性概念的适用
价值概念在解释中可能随行政的政策与政治性形势的变化可能呈现出多样但合理的含义,例如“不合理的价格上涨”等。因为此概念涉及解释者的主观价值判断,所以就算在法官之中解释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又比如“公共利益”,即便法律中有此概念的基本定义,但由于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除却坚实的“概念核心”外,还有模糊不清且广泛“概念外围”,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某一情形是否属于该概念依然难以确定。事实上,概念的解释与涵摄难以区分,因此具体事实是否涵摄于价值概念自然经常出现争议。
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仍应有所注意:作为第一次法律适用机关,具有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在第一次使用中的解释权限(但是此一解释须服从于法院作为最终法律适用机关的解释);应当适用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要件;需要在行政决定书中说明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持的理解;应当逐渐形成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规则。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