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留养亲制度的概念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即当死罪或流流罪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或疾病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而家中又别无成年男丁待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在家中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执行的制度。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与确定
最早的留养案例,我们所知道的其发生在东晋,所能看到的最早的相关的此类规定,则是在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诏书中所提到的“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一般以为,这是存留养亲制度第一次被正式确定。
存留养亲这一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魏。早在北魏前,从注重孝悌伦常出发,让罪囚暂缓服刑以奉养父母的做法已不乏其例,但从未写入律典。北魏在入主中原之处,就注意网罗汉族豪族和士人,帮助其按儒家伦理制定政治法律制度和礼仪。尤其是孝文帝在位期间,通过迁都、禁鲜卑语、改姓氏等手段,大力推行汉化,加速了北魏社会的封建化。魏孝文帝虽为北方游牧民族君主,但也继承自汉以来的法律儒家化传统,强调“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强调将儒家礼制或伦理纳入法律。
北魏太和十二年孝文帝下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报,著之令格。”“按后列奏”的结果是把父母年老无侍的死罪囚犯免死留家。这一恩典后来被纳入《北魏律》中:“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长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此即规定,死罪上请皇帝,由皇帝决定免死留养其父母祖父母;流罪直接在鞭笞后留家养亲。这种待遇,其着眼点不在于对罪犯本人的人道主义宽恕,而是为了保障“孝养”双亲义务的履行,帮助犯罪人完成其孝养长辈的责任,以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们的忠孝价值观念。这典型地体现了儒家孝道伦理特色。这是礼与法结合的更高体现,是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深的标志。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完备时期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历代朝代中最为繁荣的一个朝代,政权和社会都较为稳定,经济、文化都得到较大的发展。就法律方面而言,法律思想方面也是比较活跃的,立法活动也相对频繁。为法律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环境和思想意识条件。唐律中《名例律》中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着,权留养亲,不在赦例,课调依旧。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以常例,即至配所应付,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斯年,然后居作。”从这些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唐朝与北魏相比较而言“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的得到了完善。
(三)存留养亲制度的承袭阶段
存留养亲这一制度在唐代基本已经定型了。宋代、金代、元代时期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基本处于承袭阶段。
存留养亲这一制度在宋代的条文上并没有取得太大的突破和发展,与《唐律》可谓是相差不大。在宋代,统治者只是多次的颁发诏书以重申法令,并没有进一步完善,但是另一方那个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宋朝的统治者对存留养亲这一制度的认可和重视。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金朝是女真族在中原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虽然不是汉族政权,但是金朝的统治者还是借鉴和吸收了大量前朝的法律制度,和存留养亲制度的立法意义有关,对不能适用留养规定的死刑犯人,如其家有老疾需要侍养,采用了“官与养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