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产生,发展,现状和意义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我国自改革开发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股份公司纷纷上市。但随之而来 的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害公司利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由 于公司完全控制在侵害人手中,所以公司不可能真正的去追究侵害人的责任,公司里利益 遭受损的其他中小股东又欠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而无法代行公司诉权,公司中小股东的利 益保护陷入困境。在这种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呼唤 中国的《公司法》尽快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终于在我国 2005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出现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国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他人侵犯公司的合 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接着在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 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欠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该条还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这就是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直接赋予了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但是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目 前彰显的俩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论文网

事实证明,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 经营的监督,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股东代表诉讼 制度也是法律公平和效率的体现。所以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光是我国公司制发 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虽然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出现的较晚,但是我相信,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定会 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和创新,并且变得更加完善。

三、中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对比

我国《公司法》第 151 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对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条件

分为俩种情况,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限制,二是对股份责任公 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对前置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前置程序也称交叉规则,也分为俩种情况,一是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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