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应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虽然甲于 1987 年 3 月 21 日去世,此为继承开始时间,但四原告是在 2002 年 12 月经媒体 报道后,方知讼争的书法作品在被告处,从四原告发现遗产到提起诉讼,未超过 二年,故四原告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此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

(二)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抛砖引玉,就继承的诉讼时效方面不妨再做探讨。既然继承纠纷适用诉讼时 效法律制度,那从继承开始后 2 年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就已届满。文献综述

1。不动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 以一不动产继承纠纷案件为例。崔甲与张某于 1983 年 5 月 20 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崔乙、崔丙、崔丁为崔甲与前妻的婚生子女, 2006 年 2 月22 日,崔甲因病去世,其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崔甲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崔 乙对外出租 , 而张某某年事已高,身体多病,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崔甲死亡后, 其房屋遗产份额就由张某某、崔乙、崔丙、崔丁共同共有,虽然崔乙长期将该房 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但其并未通过房屋登记机关将该房屋过户于自己名下, 该房屋仍登记于崔甲名下,崔乙的行为并非是对张某某等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侵 犯,诉讼时效尚没有计算的起点,其诉讼时效未过期,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分割遗产份额。如果崔甲死亡后,崔乙采取非法手段欺骗房屋登记机关,将该 房屋登记于其名下,此种情形应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此时,应根据《继承 法》第八条的规定,自其他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崔乙违法登记行为之日起的 二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假设从继承开始超过 20 年后,原告张某某 才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此时该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崔甲名下,按照《继承法》 第八条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 已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上所述,因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未受到侵害,诉讼 时效尚没有计算的起点,即使从继承开始后超过 20 年,其诉讼时效仍未届满。

不管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开始计算,只要从继承开始后超过 20 年,就 不得提起诉讼,该规定与诉讼时效基本法律制度相冲突。即使继承纠纷的诉讼时 效届满,但继承人仍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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