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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多元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6

(二)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必须坚持的理念 7

(三)制定完善的制度与行政证明标准相配合 7                         

结  语 9

致  谢 11

一、引言

证明标准在证据法中占比较重要的地位,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论是原告起诉还是法官审判都有证明标准的身影,就像某些学者所言:证明标准是证明理论的核心,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引证明活动的灯塔。 因此,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不仅有利于行政诉讼体制的发展从而完善了我国当代司法制度,而且还能够推进我国在行政诉讼方面取得更大的发展,利于我国行政诉讼的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在2015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除了明确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外也并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

诉讼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存在法官的自由心证活动,因为除了少部分的案情简单清晰、证据充分明确的案件外,其余的大多数案件在认定事实上有着困境,然而这种困境无法通过相对较抽象的法规来解决,只能够依靠法官内心的判断,但这种判断的正确性又必须通过某种制度工具来保障。从而此时体现出证明标准的价值,它保障法官做出判断是在一个相对受限的范围内。因此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质出发,在浅论国内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立法现状与问题以及国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给予的启示,从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自己的行政制度的证明标准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更加有效的保护我们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质来自优I尔Y论S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对其所要证明的问题证明的程度,通俗的讲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根据证据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案件法律真实性是否符合的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有以下特征:

一是灵活性和延展性。名目众多的行政事物造就了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中不仅有损益公民的权利的行为,也有授益公民权利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因这性质的不同的会受到不同的影响,所以得到的证明标准也是形态各异的。总体来讲,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较高则说明对公民的权益或公共利益的影响越大;对公民或组织影响越小的事情,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越低。另外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受公权力影响较大时,则应要求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受公权力影响较小时,对行政机关的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二是中间性。

1、这是由诉讼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争议的活动。 

2、这是由诉讼实体差异性决定的。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从他们比较分仔中可知公共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在刑事诉讼的严重程度最高,在民事诉讼中最低,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严重程度处在它们中间的位置,只能说不低也不高。另外,虽然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无很大的差异性,但是从实践中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既不能像刑事诉讼那样严格,也不能像民事诉讼那样宽松,应该处于中间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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