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论文网

间接正犯的形式多种多样,正确理解间接正犯的形式对于间接正犯理解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大致将之分为以下几类:

(一)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的情形

由于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利用者正是利用这一点支配他人行动从而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对于上述标准,大陆法系有学者持完全辨别是非能力标准,即不看被利用者的刑事责任年龄而看被利用者的精神成熟程度,对此种观点我难以认同。首先在心理学上,所谓的道德成熟是非常模糊的概念,实务中个案判断则更为困难,如果肯定未成年人精神道德的成熟,从而认为其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那么是否承认完全责任年龄者中精神道德上的不成熟而缺乏辨识与控制能力情形?承认与否都将导致责任能力判断上的混乱,而现实审判中需要有明确的标准进行划分。其次,责任能力中的辨识能力是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的统一,生物学和心理学上的事实必须经过法律的价值评定和肯定才有其法律意义,因此从刑法的角度来说,被利用者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完全辨识能力并非决定性的,法律上责任能力的推定才是重要的。并且这并非意味着完全忽视被利用者事实上的辨识能力,仍可通过酌情不同幅度来正确解决具体案件中刑事责任。

(二)利用被害人的情形

被害人本人自杀自伤或者毁坏本人财物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教唆帮助被害人自杀自伤损害本人财物的,因为不存在具有符合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的正犯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说,帮助、教唆行为没有可罚性。但是利用控制操纵被害人使其实施自杀行为等行为,利用者本人就是间接正犯,犯罪结果算到利用者头上。例如丈夫和妻子吵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人故意的邻居告诉妻子让她假装上吊,而他马上打电话给她丈夫来吓吓他,妻子听从邻居的建议,将搭在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上,而邻居并未通知她丈夫,结果妻子很快吊死。邻居即是通过欺骗他人自杀从而达到犯罪目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三)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的情形文献综述

所谓合法行为,是指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或阻却违法性,依法收到保护的行为。此类形态的间接正犯,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利用他人适法行为“或利用他人不违法行为”。但范围并不一致,有仅限于业务行为,也有仅限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甚至也有扩展于其重大业务行为者。对此,我们应当在广大的范围内予以认定,在我国主要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和正当业务行为等。也许有人会问为何合法行为欠缺危害性,为何利用合法行为构成间接正犯?

笔者以为,合法是相对而言的,合法行为也可能造成客观危害行为和结果发生。对于主观存在故意的利用者而言,该行为并无合法性可言,对于利用者而言,实际借用了该合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实施其犯罪意志,在行为合法性上,客观后果与主观意图恰恰相分离,而在行为构成间接实行角度,两者是统一的 。例如甲事实上想杀害乙,却教唆乙去杀丙,同时甲告知丙有人想杀他,让丙做好正当防卫的准备。后来当乙持刀来杀害丙时,丙果然正当防卫杀害乙。甲利用丙的合法行为来达到非法目的构成间接正犯。

此外现实中存在许多利用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合法行为来实施犯罪,比如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诉讼相对人的财务,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捏造犯罪事实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向司法机关告发,使他人受到错误的追究,属于诬告陷害罪的间接正犯,以上都是利用司法人员合法职务行为来达到非法目的,在现实中这类情况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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