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论文网

在首例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案件中,商标局以被告的身份出席法院的庭审。不过,在这个案件中,商标局不仅仅是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同时它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商标局也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的制定机关。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所状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是同一机关,其是否需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均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笔者认为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参与法庭诉讼,由他们出庭发表意见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是有必要的。

第一、是为了消除行政相对人对法院中立性的质疑。法院具有独立性,在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程序中,对于规范性文件则多由法院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很少进行针对性的举证。有时候为了查清楚某个案件事实,法院不得不主动调查取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行政级别一般较高,法院则处于下级的地位,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查,法院很难让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相信自己会不考虑级别的因素、不会偏袒行政机关。也正是由于处于这样一种大行政的背景下,法院仍然有可能会维护行政机关的利益,从而认定规范性文件合法且合理。

第二、制定机关出庭参与诉讼可以减轻法官工作量。现阶段,由于施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对于具有案件审理资格的法官人数,现在有了一定的限制。再加上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必须做到有案必立,在这种情形下,民告官更加容易,导致行政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在基层法院,存在着法官人数不足的情况,一些法官一年要审理200多个案件,案件较多的地区,有些法官一天甚至要审结三个案件。法官们白天不仅要忙于开庭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之前,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查阅卷宗,分析案情,除此之外在审理后还需要撰写案件判决书,撰写审理报告,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等等。又由于现如今我国的行政法并不是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层级不一,种类较多,制定主体广泛。以上各种因素,导致了法官的工作量很大,因此很难在短期内辨别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再优秀的法官也不可能成为一台天天都可以高效运转的机器。

第三、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出庭,可以发挥案件警示作用,规范行政行为。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手握公权,与平民百姓一样,向法官“公说公理,婆说婆理”,共同接受法官的居间裁判。文件的制定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它也不可能完全超脱于诉讼之外,同时,也可以将出庭应诉过程当成是一次接受民众检验、倾听民众声音、顺畅民众意见、改进机关工作的过程,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在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只有让制定机关出庭参加诉讼,才能发挥警示作用。文献综述

第四、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的有效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给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限,审查的结果是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法院的这个处理意见,制定机关需要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司法建议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司法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并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司法审查的作用难以发挥。

上一篇:行政拘留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下一篇: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程序之法律规制

行政拘留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完善

浅析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论间接正犯的认定及立法构建

浅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我国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

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校园欺凌为视角

不同容器对沼生栎幼苗生长的影响

景观化办公室内设计开题报告

國家洧开放三胎的政策吗...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事...

N-苄氧基-α-溴代酰胺与醛...

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问题和创新性研究

农村初中语文教學与素质教育研究【817字】

伺服控制器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追踪方法學茬缺血性脑血...

浅谈农村中學美术教學现状及改革【198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