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涵义
(一)不作为犯罪论文网
我们所说的不作为 ,是相对于作为来说的,在物理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不作为理解为一种静态的表达,而作为则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肢体行动。单纯从文字上的表述理解“不作为”,是不能够准确了解不作为犯罪这一含义的,因为其所涵盖的仅仅是一种“无行为”的状态。本文所称的不作为犯罪,并不是单纯不以积极行为导致危害后果,而是由前述的一种危害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结果的产生或扩大。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不作为的定义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目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不作为意思是那些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不作为意思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的很消极,不想也不愿意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对于自己能够履行的特定的作为义务,在结果上没有履行。第四,不作为指的是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在这四种主要观点当中,我发现学者们具有较为一致的侧重点,即从犯罪的实质属性着手,倾向于一种能够为之却实际不为的行为。针对上述的观点,我更倾向于第一种,即不作为指的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应当履行该义务而不予以履行。鉴于此,不作为犯罪的涵义是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在应当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造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损害后果。
(二) 作为义务
研究不作为犯罪重在研究该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产生是以作为义务为条件的,因此要想明确不作为犯罪范围,必须对作为义务进行区分规定,对其来源也要区分。在国内国外学者对该犯罪作为义务的各种分析基础上,发现主要可以将不作为义务界定为:依照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法益受到现实危险侵害时,义务人应当履行的实施一定积极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法律层面上的义务。
二、不作为犯罪之义务来源的理论分析
为什么要对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呢?原因在于我们需要对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在什么样的情形下负有作为的义务进行讨论,这是其行为人的义务来源,也是行为人犯罪的最本质根据。因此,对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尤为重要。国内外学者在多年来对于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大陆法系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形成了形式上的作为义务以及实质上的作为义务两种理论,而国内对于这一观点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本章将对这些内容加以梳理:
(一)国外的作为义务来源理论
1、形式上的作为义务论文献综述
形式上的作为义务论,主要是以德国学者以及日本学者提出的观点为依托,以特定的形式要件作为作为义务来源的一种学说。
德国最早于十八世纪的 威斯特法中提出“作为义务”这一词语,引起了当时德国学界乃至欧洲大陆的极大热议,他以特定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先决条件,但是他并没有对该特定义务加以详细说明。在他之后有许多学者对这一用语加以讨论,但是都没有形成鲜明的观点。直到费尔巴哈在威斯特法的基础上,提出不作为犯罪中的特定义务,指的是在刑法之外,通过一种法律规定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的契约形式加以约束。他还强调先前行为本身是基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产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不应该将其纳入特定义务之列。直到1884年,先行行为被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纳入特定义务的范围。因此,在德国,法律、先行行为和契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属于形式上的来源。这是最早形式上的作为义务论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