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各国(地区)的相关制度来看,庭前会议促进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针对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达成共识,并由庭前会议的主持者(一般为法官)制作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对后续程序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公诉方或者被告方在正式庭审中违反协议,法官可据此对违反协议的一方做出不利的制裁。

三、我国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现状和评析

(一)我国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现状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必须经历一个由创造到完善的曲折过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庭前会议”制度,一方面要肯定其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当前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高期望与软立法”。 “高预期”是指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应负责处理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以及有关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方面的程序问题。然而,相关法律限定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只有根据要求制作笔录,因此沿用了法律的规定。相比之下,其他两方当事人在庭前会议中的作用更为暧昧和尴尬,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出示证据等手段证明证据的合法性;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实务界较为关注的是否需要证据开示、庭前会议中达成合意的效力、决定或裁决程序等问题并未予以明确规定,由此引起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这一定会影响“庭前会议”的功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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