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概述
(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涵
自然资源使用权也可以称作自然资源利用权或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从狭义来说,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个人、组织以及企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广义上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还包括民事主体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宪法第九条中规定:“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由此可知,宪法第九条其实形成了自然资源以国家所有为主、集体所有为辅的这样一个“二元体系”结构。由此学者认为,除少数法定特例外,一切自然资源都为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也已成为当今的国际性趋势。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经过相关行政机关许可而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所赋予的一种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它实质上也是一种财产权或是特许使用权,民法上也称之为特别法物权或准物权。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即国家将自然资源使用权授予公众。《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中规定,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对于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来自优O尔P论R文T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关系较为复杂,这使得人们很容易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再加上我国自然资源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这使得人们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问题越来越关注,因此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产生了争议。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它是指权利人依法而享有的对特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但它到底是私法上的物权还是公法上的物权,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从民法物权的角度来说,个人、组织、企业要经过国家相关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方可使用国有自然资源。从表面上看,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的管理者,但实际上国家拥有多重身份,它既是国有自然资源的管理者同时又是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当然,在使用的时候又是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者。作为管理者,国家应将管理职能与使用职能相分离;作为所有者,国家应在一定限度内,合理的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分配;作为使用者,国家在使用国有自然资源时,亦应注重环境保护以及生态平衡,以杜绝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其次,从公法物权角度来说,公法物权是借鉴民法物权,并对它进行改造以后所产生的一个概念范畴。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之所以称之为公法物权,就是因为是公法规范并规定了它,并且这种权利是通过公法手段行政许可的方式来配置给公民的一种财产权。但是在这种财产权上,又附加了很多的公法限制,从而形成了这种权利,并让这种权利形成了财产权和公共役权这样一个“二元结构”。从而使得它与传统的财产权有了明显的区别,所以在美国、英国这样一些国家,又把它称之为新财产权。而我国的自然资源按其特点可分为生态性强的自然资源、公共性强的自然资源、经济性强的自然资源,国有自然资源中的经济性强的自然资源可以转让、分配,是公法上的物权。
最后,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再做分析。对于其性质,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它是公法上的权利,有的人认为它是私法上的权利,还有的人认为它是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双重性质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自然资源属于公法上的权利。由于国家赋予主体权利的同时,也附带了很多限制,而这种限制其实变成了使用权利的一种负担。这种负担的增加,使得这种权利形成了财产权和役权的这样一种“二元结构”。也正是这种结构的形成,所以才导致了我们无法把这种权利认属于一种私法,或者民法物权,而需要更多地从公法物权角度去对它进行认证。所有应该把它称之为公法物权,民法学界把它称之为种物权、特别法物权,本身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权利它确实有别于民法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