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概述
(一)国有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涵
国家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特许给国有企业的相关权利称之为国有企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依法可以对国有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制单位对国家林地的使用权、个人对集体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个人对集体所有森林的承包经营权、采伐权、用水权(取水权、航运权)、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海域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捕捞权、养殖权、环境使用权(排污权)等。 除了目前的《物权法》将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养殖权归纳到用益物权中之外,对其他权利性质的探讨没有定论并存在争议。 论文网
国有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应属于国有自然资源的特许使用权。特许使用的目的在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三)国有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特点
(1)主体是国家依法授权的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自然资源是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特定的国有自然资源。
(3)国有企业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由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获得。
(4)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使用附随着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法定的特定义务。
(5)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并且没有处分的权利。
(四)国有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容
如前所述,一种说法认为该权利内容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个方面;另一种说法认为:“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指,所拥有的对自然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 即只包含了使用和收益两个方面。有些学者的认为是,自然资源使用权权属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能应该只包括使用和收益两方面的权利;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不享有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那么当然就不能对自然资源进行占有。本文并不认同上述理由,本文认为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应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这三种权利。首先,《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中明确规定了其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 其次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在用益物权的角度,只有转移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权利才能够得以行使和实现。 即便并没有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都归纳到用益物权中,但仅从理论上理解,一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也表现了占有的权能。例如航运水权、竹木流放水权则包含占有权,因为权利人不占用水则无法驾船航行或流放竹木等,只不过这种占有并非持续性的,仅在权力行使时才实现化,在后者情况下,占有是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基础与前提。
四、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自然资源的现状文献综述
我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这里提到的物产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资源。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全体公民的集合体,有能力也有义务鲁行对全体公民所有自然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的责任,但是对于它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都是非常模糊的。于是在中国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国有企业如同私人所有者一样对国有自然资源行使着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但是却很少去考虑公民的诉求与利益。 由国有自然资源产生的收益本该属于国家由全社会共享,但是却变成了被少数人合情合理的拿走。而他们在索取国家利益的同时,对国有自然资源产生了极大的外部性,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生态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