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深刻提出了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同样道理,很多领域也是如此。现实状况下,这些公约内容并没有内化成村民的自觉行动。也就是说在这些公约的研究过程中,百姓的参与力度不够,并且百姓对此也不认可。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基层组织只有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功能后,并且真正落实“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理念,才能达到公权力运行与使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促进农村经济建设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下,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机器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必然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只有经济得到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并拥有宽裕的生活。只有实现了经济发展,才会有小康社会实现的可能。农村作为国家的基层组成单位,小康社会只有在农村真正落实,“达到全面小康”的口号才能真正实现。为了实现满足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推动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这一目的,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乡规民约是一村村民自我约束管理的,根据当地的地域特点,共同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涉及到村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显示出村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村民共同制定乡规民约,使得村民在认可乡规民约的情况下,认识到了涉身利益,在激发农民参与农村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后,能够树立坚定的信念,并且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去。长期以来,三农问题的处理决定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发展的进程,通过乡规民约的宣传,使得有关三农问题的相关政策得以落实,从而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

(二)促进农村民主建设文献综述

十六届五中全会中提出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实行农村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公平、共同富裕,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同样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不紧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而且加快了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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