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准确地指出那些行为属于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确定了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也就能使公民能够准确的认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更好的做到诉讼有法可依。概括式主要是对哪些类型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做一个概括,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法可依。列举式则是将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出来,在2011年8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中,就哪些行为属于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具体行为做了一些列举,比如该司法解释中指出,“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等,这些都属于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这些列举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范围的到拓宽。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将来还会有更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列举出来,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确定,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拓宽该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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