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赔礼道歉是一种惩罚性民事责任方式 

我们为什么要设立民事责任制度?为的就是使被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到原状,单纯的经济损失可能恢复原状相对简单些,而有些非经济损失可能就有点困难,但不管哪一种损失,我们都是希望将损失填补,即补偿性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民事责任制度,即惩罚性民事责任,相对补偿性民事责任来说,惩罚性民事责任制度的数量较少。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执行不局限于受害人损失的范围,给予大于其损失的补偿,带有惩罚的意思。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制度就是一种惩罚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超越损失范围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适用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这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之一。

(一)是否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     

自然人可以请求赔礼道歉,这我们都是知道的,但法人是否也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呢?法人也是享有人格权的,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此时问题来了,法人人格权遭到侵犯时是否可以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呢?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人格权受到侵犯时,是否可以以精神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找到答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过该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能否对法人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是持不赞成的态度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也有人格权,但其与真正意义上人还是有差别的,它没有人的感情,所以在其人格权遭到损害时,心里并不会觉得痛苦,而赔礼道歉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缓解心理伤痛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既然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心理痛苦,那么也就无需赔礼道歉来弥补。所以,我们结合司法解释来看,法人显然是不可以像自然人一样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

从我的角度来说,我也是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我们在思考法人能否适用赔礼道歉时,应该从法律设立这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什么出发。显然,我们都知道赔礼道歉是为了缓解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而设立的。既然是精神损害,那么适用这一制度时,就应该要有精神损害这一条件。而法人从字面虽说也有一个“人”字,但是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法人的人格权遭到损害时,受到的是财产上的损失,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他不会有精神痛苦这一感觉,既然没有精神上的损失,那么也就谈不上适用作为精神损失补偿手段的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所以赔礼道歉这一民事制度只有自然人才可以适用。

(二)对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是否有要求    论文网

法院在决定适用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时,对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也有一定的要求呢?如果有要求,那么到底要求过错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一般还是严重?对此,学说界有着不同的声音。在实务中,法院的做法也是各不相同。

如果我们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就会发现无论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受害人的痛苦都不会减少,都真实的存在着,他的痛苦来源主要他心里的伤痛,不会因为加害人的过错而程度而有所变化。 对于受害人来说,加害人的赔礼道歉是抚慰其精神损害的良药,有助于恢复被害人的自我价值感 。但是这并不是说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就没有关联,加害人的主观恶意越高,对待受害人的态度越是恶劣,那么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也就越深,恢复之路也就越漫长。只能说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法官是否判决赔礼道歉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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