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从防止权力被滥用的角度出发,就会发现过错程度是不容忽视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准则,法律能够包容的远比道德范围的多的多,所以我们不能不加选择的把很多的东西都规定为法律责任,这样话必定使得人们做事怕这怕那,没有安全感,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也不是法律的初衷。所以如果是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的话,适用赔礼道歉时,限制加害人的过错达到的一定的程度还是很有必要的。     

(三)对精神损害后果是否有要求 

法院在判决适用赔礼道歉民事在责任时,是否需要考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呢?对此,我认为是不需要的。因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该司法解释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在判决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时,并不需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到达严重后果,只需造成精神损害就可以考虑适用赔礼道歉。什么时候需要考虑严重后果呢?就是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才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因素。

另外,我们必须注意的一点就是,赔礼道歉的适用是有大前提的,不是说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可以适用的。大前提就是要造成精神损害,如果只是侵权但是并没有造成精神损害,也就谈不上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比如说房屋出租人在未告知承租人其出卖意图就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就侵犯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这也是侵权行为,但是这种侵权并不会造成承租人的精神痛苦,即使有,也不是特别需要填补的精神损害。另外,根据该条规定,即便是发生了精神损害,法院也不是一定就得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法院法官对此是有选择权的,法官可以选择判决赔礼道歉责任也可以选择不判决,这就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了。法官需要考虑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如果仅通过使侵权人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使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得以弥补,,那么法官这时候就可以选择不判决赔礼道歉。但是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足以让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那么判决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就很有必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时,明确的提出要求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如果被害人没有提出,那么可能对于他来说赔礼道歉对于自己精神损失的修补效果并不大,可有可无,没有提出的必要。这种情况存在并且合理,我们法院应该予以尊重。

四、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文献综述

(一) 人格权。在实务中,因人格权受到侵犯而被判决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制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所以,我们对此也要充分的予以重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 条也明确规定,因侵权导致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像加害人请求赔礼道歉 。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及第8 条可以发现,在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遭到侵犯时,被害人可以提出适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适用。除了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同样可以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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