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婚姻法的修正案当中还规定,约定的财产除外,婚前的财产都不会再转化为共同的财产。我国在1993年的时候,曾经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具体的意见,在这个意见当中规定夫妻当中的一方再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如果在婚后依然由双方来进行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一般来说,像房屋或者其它价值比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普通的贵重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的出台,虽然对于离婚处理时的财产分割纠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财产所有关系的一个转化规定,从当时的情况以及今后的实施来说,还是缺乏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在法律上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为了更好地被相关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2001年到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这个解释中做了相应的纠正。在这个纠正中指出,在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它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成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其它的约定,那么可以排除在这范围之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越来越高,人们手中的财产增加程度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把婚前的财产,因为结婚时间的延续,将其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当中,就会使得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比较多的一方,对婚姻本身充满了危机感,并且从自己的心理和行为上都会出现排斥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确保个人财产,使得同居这些非分行为频繁出现,就是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缩小。这样的一种做法不会危害到维护婚姻的人理性,同时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也不会产生影响,同时还可以更好的增进婚姻家庭的稳定,推动文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我国所颁布的婚姻法的修正案当中,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改革,那就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一个改变。除了这个改变之外,新的修正案当中还涉及到了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如果遇到了一些财产难以进行判定的时候,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会主张有权力的一方进行有责任的举证行为。[7] 如果当事人没有办法举出有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这样的事实又没有办法进行查实的时候,就需要将其按照夫妻共同的财产来进行处理简。单点来说,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出现争议,但是又没有办法证明是属于夫妻当中的任何一方事,就可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在婚姻法的修正案当中,还对所约定的夫妻财产进行了完善,提倡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按照他们的约定来进行相关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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