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启示

(一)国外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介绍

西方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现已将消费者权益归入到竞争法的保护领域。例如,德国2007年新修订的竞争法第一次规定“保护经济市场中的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迫害,同时保护消费者在正当的竞争活动中的利益。”该条规定彻底颠覆了以往旧法只关注保护竞争者利益的状态。实际而言,德国旧法也是认同竞争法的三个保护对象:市场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加者,但未明确规定。“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群体,首次被德国新法列为受保护的主体(第1、3条),是对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加强 。但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抽象和间接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个体消费者仍然不能摆脱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困境,此也是德国当时竞争法的缺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这个方面也存在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存在相关规定:“在工商业交易活动中所有不遵守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市场经济主体的相对人即消费者,应有被救济权利。”这体现了竞争法的属性正在向民事侵权法过渡,从保护竞争者的个体利益的角度倾向于保护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公共利益全体 。此中,赋予遭受不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切实的救济权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规定,有很多可供学习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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