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试用期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试用期的概念特征及期限确定

    目前,对于试用期的定义,学术界对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说法,一种观点理解为:试用期是劳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考察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各自意愿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一个便于双方相互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解除合同也没有严格的限制 。

试用期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适用的灵活性。试用期并非必须选择,劳动双方可以根据意愿自由选择。

第二,内容的法定性。即试用期的期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变更劳动合同使用期限,否则即使是双方意思一致,也视为约定无效。

第三,双向性。试用期是根据双方意愿订立,双方相互了解的考察期。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问题,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则适用期可以是一个月及以下;第二、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则其不得长于两个月;第三、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那么试用期不得长于六个月。同时,对于以完成特定任务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一下的,不得订立试用期 。

对于试用期适用次数只能适用一次的限制限制,有的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合理。他们认为,当劳动者的确存在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情形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的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以便用人单位的进一步考察,但是这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没有取得劳动者同意的,那么延长的部分无效 。

(二)试用期内劳动的基本权利文献综述

    第一,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得对其性别、、外貌、宗教信仰等进行区别对待,劳动者在择业时应受到公平对待。

第二,公平报酬权 。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

第三,职业培训权。劳动者刚进用人单位,为了双方的迫切需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一些必要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四,社会保险权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为工人办理五险一金等相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在,如果违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受保护权。劳动者执行用人单位布置的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工作任务时,应该获得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且对于女职工在其经期和孕、产、哺乳期等特殊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安全卫生权 。为了避免劳动者工作时的职业疾病和事故危险的发生,单位应该提供干净的工作环境。

第七,合同解除权。对于试用期内终止劳动者关系的,只要事先三天告知即可,即使用人单位不批也可解除。

第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的确定

    在实践中,大多数单位认为对于刚开始接触本单位工作的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在工作经验、业务能力水平、工作熟练程度等方面都不如工作已久的正式员工。因此,在工资水平上也就与之存在着差距。在此,如果将单位同岗最低工资当成甲,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看成乙,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当成丙,那么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理解成不得低于甲或者丙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乙 。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于法条中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存在困惑,不清楚到底是适用同岗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是适用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对此,劳动法相关的实施条例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可以适用前者,也可以适用后者,二者之中选一个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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