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代商事立法思想——从重农抑商到宽商利末
商业和贸易的空前发展、商人的日益富裕和经济的全面提高, 逐渐导致了官方对经济的态度的根本转变。唐代初期,统治者对待商人的政策十分严厉,至少在表面上,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宋朝。唐律规定,凡商人只能行其本行,如买卖、贩运,而对于是否能够转为手工业、农业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反对于商人为官的转变却是严厉禁止,如《唐律疏议• 诈伪》规定“……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唐律中还规定了对于以工商为业的人,分永业田,并减半给之。这可谓是重农抑商的表现,不仅限制了商业的发展,还是对商人的贬低。到了唐朝中期,这种情况有所改变。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逐步发展,工商业者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政府曾一度采取开关弛禁,放任的政策,不征商税,废止稽查制度,如《唐会要》中载:“行李稽留,上失薄厚之恩,下蓄无聊之怨”。唐代崔融在《谏税关市疏》中说“江津河口,置铺纳税”,“嗟乎,一朝失利则万商废业”。他还指出“税市则民散,税关则暴兴,暴兴则起异图,民散则怀不轨”。崔融的这一思想充分反映了他反对重税商人,主张商人同样有积累财富的权利的思想。唐代思想家韩愈说:“为之工以赡其器用,为之贾伊通其用无。”他把农、工、商三者并列,认为他们都是“圣人”传授给人民的“生养之道”,它们在社会生活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韩愈认为工、商、贾和农业一样,是社会分工生产的部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这是韩愈“重商”思想。白居易也指出“谷帛轻则农桑困,财物贱则工商劳”,将农、工、商摆在了同一级别上来,认为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又云“敛散得其节,轻重便于时,则百货之价自平,四人之利咸遂。”“四人”即是指农、工、商、贾,这是白居易的“利商”政策。
唐代“宽商利末”思想的兴起表明了重农抑商思想的动摇,也表明一些开明的思想家不再拘泥于陈规旧例,开始了独立的思考。虽然仍然没有完全摆脱“重农抑商”的禁锢,但是已经有了长远的眼光和发展。
二、唐代商业及相关立法
(一)唐代商业的发展
中国商业发展到唐代时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始的商业性质渐渐消失,进而出现了近代商业的雏形。以往日中为市的交换方式开始演变成店肆林立的常设市场。中唐以后,均田令瓦解、租佃经济确立、中央财政地方化,使得商业在地方得到了新的发展。到了九世纪时期,各级行政中心开始出现了新的经济定居地,这些经济定居地以地方市场体系为基础,唐代商业的发展呈现出全新的面貌。当然,这与唐代政治稳定,政府重视商业的发展,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为商业的发展提供重要基础,交通发达,疆域辽阔有着密不可分的原因。唐代市场发达,管理完善。城市有坊有市,市坊分立,并设有“互市监”,在城镇边缘还出现了“草市”,边疆的茶马互市。柜坊和飞钱出现便于商人的携带,避免了长途贸易中发生的危险。其中“飞钱”是我国最早的汇兑制度。唐朝还统一了钱币,确立以后历代货币的范式“通宝”使得商品产销和流通制度的完善。在产品规格和质量上设立样制,销售商有交易制、物价管理制、行会操控制和度量衡管理制度,商品要经过公验制度方能在市面上流通。
在国际贸易方面,我们认为,真正含义上的对外贸易始于秦汉,主要是陆上对外贸易,以丝绸之路最为出名。而对于海上的对外贸易,应当说是自唐代开始显现端倪。唐代是我国古代对外贸易发展的全面发展时期,是我国对外贸易史的新时期。当时来唐贸易的多是从东、南两条海道,主要有日本、新罗、印度、波斯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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