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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2)
Keywords sexual rights sex education sex protection
目 次
1引言 1
2性权利概述 1
2.1性权利的概念 1
2.2性权利的种类与内容 2
3性权利保护的主要途径 7
3.1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7
3.2性教育的推行 8
3.3色情行业的开放和监管 9
3.4性别划分模式的革新 10
4我国性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1
4.1强奸罪与性权利保护 11
4.2聚众淫乱罪与性权利保护 13
4.3淫秽物品的监管与性权利保护 14
5我国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15
5.1性权利实现的基本原则 15
5.2性权利的立法完善 15
5.3性教育的规范化 17
5.4性资源的平衡 18
结论 20
致谢 21
参考
文献
22
1 引言
性无论是对人类个体还是人类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人类个体来说,它是生命的基本生理需求,是获得某种快乐和满足的一种方式,是达到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一种途径,是繁衍后代的基本手段;对于社会来说,它是人类两大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联系基本社会关系的纽带 ,甚至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个诱因。性对于人的价值与意义可能远大于人们所熟知的满足生理需求的这个范畴,除了作为生育繁殖的基本方式和给人类带来身心的欢愉以外,它对人体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的影响极大。相应的,性压抑对人类个体和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所以,在讨论、
研究
任何有关性的问题之前,需要端正对性的态度。与自然界的动物一样,人类的性需求是其生理特点所决定的,人类的生殖
系统
随着发育成熟会自然分泌出性激素,从而形成人的性冲动。这种生理现象是自然的、不应受阻碍和抑制的,人类天然地需要进行性宣泄、性活动。与其他动物不同的是,人类没有发情期的限制,一个正常人在生殖系统趋向成熟后,几乎在所有的时间都可能产生性欲和性需求,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性活动。当然,作为社会性的人可以有意识地处理与性相关的活动,人可以有意识地追求性、享受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性冲动。所以,我们应该坦然地接受人拥有正常的性需求,也不能否认人拥有控制性的能力。
但性不仅仅是一个生理上的概念,它也承载着庞大的文化内涵。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性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性道德和性禁忌等。所以讨论性权利不能完全脱离特定环境下的性文化,但追求社会和人的发展又不应完全固守旧的性传统。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性权利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性自由,而是社会规制下的相对自由,其相对于性义务、性责任而存在,它应该受制于合理的社会规则,通过有序的社会合作运行。同时也应该严格区别提倡性权利与赞同性滥交。
本文从性权利的整体性入手,对其中的细节的研究尚不深入,有待日后的研究讨论。
2 性权利概述
2.1 性权利的概念
对于性权利的概念问题,现在还未有定论,学者们分别以刑法、民法、人权法、社会伦理等角度界定,但都显得过于片面和不完整。由于我国法律关于性权利的主要内容集中于刑法上对强奸、聚众淫乱等行为的处罚,以及对淫秽物品和服务等的防范和打击,故一提起性权利,各种禁止性规定是最先被普通民众甚至是我国法律工作者联系上的。这与千年来尤其是宋代以后我国主流文化的导向是完全一致的,即对性的一贯抑制和贬低。但,即使人类一直刻意掩饰、自欺欺人地忽略性,人也无法摆脱性,它是人性的基础。在人性得到极大解放的今天,人类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基本人权都被生活于正常社会的人们坚定地捍卫,但其中却不包括性权。性权仍然处于一个暧昧不清的境地,对于性权的内涵和外延、是否享有或者享有什么程度的性权这些基本的问题都缺乏相当数量且令人信服的讨论和研究,人们以一种回避的姿态来对待这类问题。但是由于性是一个无法避免的事物,它影响到人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故性权利需要得到社会、法律的明确承认和清晰规制。且这种承认和规制不应仅限于不受性强迫等权利,它应该是广泛和多角度的。比如,人们可以在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决定与什么对象以什么方式进行性活动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迫害;人们有权通过他们自主决定的性交行为来获得生理和心理上的快乐,而不受他人的非议;不论人们的性取向、性喜好如何,他们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他们的性取向不应该受任何人的干涉,大多数人是异性恋不应该成为人人都应该是异性恋的理由;人们有权在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下,正常表达自己有关于性的言论;人们有权获得科学的、基本的、必须的性教育,以求得正常健康的生理和心理发展。以上列举的这些(当然,性权利并不仅限于此),都应是人们应该享有但似乎并未被完全接受,且可能涉及到刑法、民法等各种部门法领域的一个权利集合体。性权利拥有如此丰富的外延,这样表述它的概念也许是相对合适的:存在于性领域,围绕着人的性行为发生的,与人的性行为相关的,关涉到人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免予侵害等内容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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