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法律方法的时代使命
法学的实践性极强,但法律本身,特别是条文却是死的东西,不能仅仅注重进行法律注释,而忽视了法律的运用。中国法律传统中历来就有优秀的司法创造性精神,不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事业走向何方,司法的创造性都会一如既往地延续、补充和改变着中国的法治进程。理想中的新中国是在法治化的规范下,建立一套规范的游戏规则。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以占社会最大多数的公众的最大利益为前提,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憧憬的一种善治的法律理想。法治、法治国家都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传统的中国为什么没有走上法治之路?在季卫东教授看来,中国传统上主要形成了表现为行政命令的官僚法,缺乏一套公正而合理的法律程序,而西方则形成了自主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对我国来说,就是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现代法治秩序,这是建立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整个法治建设来说,就具有了基础和前提的双重意义。法治国家需要建立在三个基础上:一是政治基础,即民主政治;二是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三是思想基础,即理性文化。[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09页;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载《中央校学报》2008年第1期第83页。]当我们高扬法治旗帜的时候,不妨平心静气地问一问:法治究竟是什么?是一种意识形态?在中国人的心中有一种深深的法治情结,追根溯源,法治意着,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法治意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意着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和自由得以保障。但法治绝不是一种迷信,物极必返,法治建设不是也不能是大跃进运动,更多的表现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需求;回眸20世纪的中国法治,不仅是一个时间单位,更是一个文化单位。[ 相关论述参见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和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90页;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2页;张亚琼:《法治化运动及法治迷信检视——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冷思考》,载《新疆社科论坛》2005年第6期,第27-30页;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来说,标志着中国正在‘人治’走向‘法治’实现了由法制到法治的艰难超越。然而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志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法律体系的完善应是其题中之意,完善法律体系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
那么,面对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特殊环境,法律方法论又将走向何方?如何承担起时代赋予其的使命呢?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将法律方法论研究融入中国语境
无论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还是运用可以说都应融入中国语境,虽说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就有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不自觉的运用,但成体系的法律方法可以说和其他诸多的法律理论一样都来自于西方的移植,这难免会水土不服,尤其对中国这个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概念不是那么明显的社会,法律方法及其相关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必然对传统观念的提出挑战,使司法失去其中国特色,这与对法律方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是格格不入的。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必须结合我国特定的制度与社会语境来进行,以实现实质性的‘中国进入’,进而推动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 焦宝乾:《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第122页。]中国的崛起需要理论来建构自己的话语权,而这也是这也是综合国力的组成部分,即一国的软实力。在与西方的对话中的平等地位的获得,也离不开中国理论,在葛兰西那里这被叫做反抗‘文化霸权’,用哈贝马斯的话讲:“权利系统对不平等的社会条件和文化差异都不能置若罔闻”。[ 参见[意]葛兰西:《狱中札记》,葆煦译,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3-194页;转引自邓正来:《“世界结构”与中国法学的时代使命》,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这对于当今的中国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