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以小见大”的作用。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在强调社会和谐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之下,将治理的手段运用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更加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兼顾各个方面,比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经济水平的发展相适应;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提高;社区的卫生环境和生态文明相和谐;兼顾城市社区治理中多元化主体的利益摩擦等。
  (三)有利于我国政治的民主化发展
   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就是在一定的行政区划的范围内由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包括民间组织、中介组织和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事务,调和各方面的利益,解决城市社区发生的纠纷的行为。从主体上看,长期以来,城市社区治理依赖政府的行政力量,制约了其他主体的介入,压缩了社区其他组织的发展空间,导致了城市社区治理的行政化倾向,结果造成城市社区治理中民主成分受到制约。现如今,多元化主体的加入,更多的方式选择,从主体上促进了城市社区治理的民主化发展;从手段上看,城市社区治理,从强调社区管理到城市社区治理,这不单是从观念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落实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中。[ ]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
社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浓缩,城市社区治理能力折射出我国社会治理能力态势。我国社区治理能力的提高,带来的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幸福感的提升,同样也反映着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
  (一)社区治理观念不断创新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对于社会发展由管理观念向治理观念的转变,同时也为我国社区治理观念做了指导。思想观念的转变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切合了我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使得我国城市治理在实践活动中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治理较于管理,其本身更具有优越性,治理的主体不但是公共机构还有可能是私人机构。治理的过程不是传统单一的自上而下,而是更加具有灵活的性的双向协调,形成了公共管理与社会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我国的社区治理的主体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它的主体不仅包括了政府在内的行政机构、居民村民的自治组织、社团团体等,他们通过协商、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方式管理社区事务,而从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治理体系,将我的政治体制改革融合落实在社区治理的相关实践中,实现我国社区治理能力的提升,最终施惠于广大居民。
  (二)社区治理模式不断发展
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手段和方法的历史变迁的进程大致如下:从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高度行政化、集中化为特点的单位制社区管理模式开始,到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的过渡时期的逐渐脱离政治枷锁的街居制社区治理模式,到如今在政府不断弱化行政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产生的多元化为特点的更加自由民主的社区自治治理模式。
当前我国社区管理的典型有:政府主导型为特色的上海模式,其主要内容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以社区与政府相结合混合型为特色的汉江模式,强调政府和社会的分权;以政社分开、居民自治为特色的青岛模式,其内容以民政系统为主导,社会服务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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